印度政府于2012年3月19日宣布,《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做出的仲裁裁决在印度将得到执行。这一消息已在《印度公报》上公布。
由于印度法院判决的做出往往耗时且繁琐,因此外国当事人更乐意通过国际仲裁来维护自身在印度的权利。大多数已签署纽约公约的缔约国,都乐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然而,同为该公约缔约国的印度却在其《仲裁法》中对外国仲裁裁决在本地的执行做出诸多限制。
根据纽约公约的要求,具有一份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并且,
仲裁裁决的做出国必须在官方公报中申明该国属于纽约公约缔约国,与印度有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具有互惠关系。
以上第二款便是阻碍仲裁裁决在印度得以承认与执行的最大障碍。因为在签署纽约公约的146个国家中,仅有47个国家在印度官方公报中发表该国属于纽约公约缔约国的声明。而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大多数国际仲裁中心都忽略了这一规定,以至于大多数涉印度合同的当事人都会选择除香港外的其他仲裁地作为争议解决地。
自中国被列入印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的官方名单后,因仲裁裁决是由中国大陆或中国香港做出的,而不被印度法院承认与执行的状况将彻底消失。只有该裁决不满足《纽约公约》所规定的以下两种极少数的情况下,才会被印度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
1.印度法下,该争议无法以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
2.执行该仲裁裁决将违反印度的公共利益。
伴随着中印与日俱增的贸易流通量,这一声明为日益增长的仲裁案的印方当事人提供了新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