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上船探望好友,不料竟溺水身亡,夫妇两人将船舶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告上法庭,要求对爱女之死承担赔偿责任。5月29日上午,上海海事法院对这起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夫妇两人获赔人民币24万元。
2006年12月25日,王某的女儿王兰(化名)登上“盛达09”货轮探望好友徐某,却不知何原因,当货轮行驶至长江扬中水域时,两人双双落水失踪。2010年,经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王兰死亡。
事故发生时,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系“盛达09”轮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人,上海长航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长航海运发展有限公司)系“盛达09”轮的实际经营人,王某多次与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2012年4月,王某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和上海长航海运发展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38万余元。
庭审中,两被告认为,死者王兰并非“盛达09”货轮的船员,与其不存在劳务合同或雇佣关系,王兰上船的真正原因系私会“盛达09”货轮上船员徐某,两人因感情纠葛发生激烈争吵后王兰跳江,徐某随后跳入江中救王兰,最终导致两人失踪。王某的死亡系自杀行为,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两被告辩称王兰系自杀落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认定为意外死亡;两被告分别系“盛达09”货轮的登记所有人和经营人,不管王兰与船方是否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只要王兰在船上,两被告均应对在船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受害人王兰作为成年人,也应注意自己在船上行为的安全。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蚌埠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长航海运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向夫妇两人赔偿人民币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