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Toisa Pisces”轮投保了被告Valiant Insurance Company所承保的自2008年3月20日起生效的租金损失险(Loss of Hire)。 2009年2月25日,船东以船艏侧推器(Azimuth bow thruster motor)故障为由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索赔金额按每天7万美元租金的计算标准乘以30天,共计210万美元(30天停租期系保单的最高限额)。随后,该轮被租家视为停租。
【抗辩】保险人以严重违反披露原则和/或误述为由主张有权免赔。
第一、保单上载明,只能“只能提起一次针对船壳险的索赔”但事实上,船东提起了不止一次 。2004年9月,船东曾以右舷侧推起(starboard motor)故障为由,提起过55万美元的船壳险(Hull and Machinery Policy)索赔;2005年,该船船东同样以左舷侧推起(port motor)故障为由提起了13万美元的船壳险索赔。第二、保单载明,“除了定期的进干坞检查和不时几小时的停租外,该船还没有遇到过长时间的停租”,事实上,该轮在2004年9月和11月经历过长时间的停租,共计长达10天的停租。第三、上述事实与保险人在承保时被保险人披露的“船壳记录良好(excellent hull record)”、“未长时间中断营运(no major business interruption)”不符。第四、船东也没有披露,2004年左舷侧推器的故障是设计缺陷导致的,但是船东在知悉后也未对右舷做同样设计问题的维修。
保险人同时还主张船东没有做到“恪尽职守”。保险人辩称,在2004年的左舷故障中,作为一个谨慎的船东,在得知左舷由于设计问题导致故障后应当检查右舷并做维修。如果船东当时这样做了,那侧推器的设计缺陷就不会存在,也就不会导致2009年的侧推器故障。
保险人进一步辩称,船东提出的30天租金损失不成立,因为在整个过程中不仅仅只是发生了一起故障,而是发生了三起故障。根据合同约定,每起故障可以有21天的时间不计在租金损失之内。
【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虽然保单载明“只能提起一次针对船壳险的索赔”,但是,提出船壳险的事故是为了主张租金损失。因此,本案的争议应为:被保险人未披露停租时间,是否可以索赔?
而法院认为船东未向保险人披露的2004年的停租对2008年生效的租金损失险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not material)。 因为保险人需要被保险人披露停租的事项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估算或防止潜在的索赔,本案中2004年发生的10天的租金损失与21天的免赔天数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10天不能视为特别长的停租期,这次停租期发生在保险生效前的4年,且这次停租并没有导致索赔。故对于“只能提起一次船壳险索赔”的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保单中载明的“船壳记录良好(excellent hull record)”和“未长时间中断营运(no major business interruption)”的条款,法官认为:“船壳记录良好(excellent hull record)”是保险经纪人对船舶状态的描述或者是一种基于诚信做出的称述,满足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IA 1906)第20条第五项“凡关于希望或相信之称述,系由诚恳发表者,即应认为真实称述。”的规定。基于此,法庭认为被告的这项抗辩也不能成立。
关于保险人对船东没有披露船舶推进器设计缺陷,并在发现右舷侧推器设计缺陷后也未对左侧推进器做出修改的抗辩,法庭在事实调查中也没有认可被告的这一项主张。
综上,被告不能援引实质性的未披露和误述而拒绝赔付。
至于原告是否如被告所称存在“未恪尽职守”呢?法院认为,未恪尽职守是指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此原则在Secunda Marine Services Ltd v Liberty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v2006 上诉案中确立)本案中存在疏忽大意的并非船东,而是船东的岸上技术顾问。原告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过失(negligence)更不必说疏忽大意(recklessness)。
最终,原告船东赢得了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