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航运实务中,仍存在着这样的现象:船员在船上工作,船主或船务公司给船员发工资,却没有任何一方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船员服务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船员的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当然,这也不是说船员的权益完全无法维护,如果相关证据足够充分,即使没有合同支持,也可以通过其它相关证据链接,以法律手段维护船员的权益。
【案例回放】
船员王某自
被告船务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王某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XX
【律师说法】
原告王某与被告船务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原告在被告所属船舶上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作为劳动者,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即工资的权利;相应的,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义务。虽然原告实为船主所雇用,船舶经营实际也由船主操控,但由于船舶挂靠在被告船务公司名下,被告是该船登记的所有人及经营人,因此,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是被告船务公司,被告船务公司应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但因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08年1月30之后仍在船上工作,法院无法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此案再一次提醒广大船员及相关船员劳务、船舶经营管理企业,只有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遭受无谓的经济损失。
另需注意的是,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无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由于内河船舶并不适用《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如果涉案船舶因其它债务纠纷被扣押将被拍卖,应及时向相关法院申请债权登记,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法院裁判】
海事法院经开庭审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判决:
一、被告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清偿拖欠的工资16930元及其经济补偿金42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