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国贵族院在Oceanbulk Shipping & Trading SA v TMT Asia Limited and Others【2010】UKSC 44案中里程碑式的判决改变了人们对无偏见理论的理解。该案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在谈判时谈及的事实(ⅰ)是否能被认定为属于无偏见基础的谈判(ⅱ)如果没有无偏见理论,这些事实能否作为案件中双方互相认可的事实基础。
案情简介:双方的争议源自于双方在2008年航运市场低靡时期订立的远期运费协议(远期运费协议又叫“运费期货”,是对结算率的对赌协议。远期运费协议是根据协议的结算日期,通过市场的波动来对赌利润的零和博弈。)。2008年好望角型的散货船的波罗的海运价指中期租的日租金率从当年3月的20万美元跌到了当年12月的3千美元。
在双方达成的远期运费协议中订有一条优先条款,上诉人TMT公司在2008年3月前看空市场,期权结算平仓时,TMT公司需要在当月支付被上诉人Oceanbulk公司4千万美元,次月分期支付3千万美元。如果TMT公司拖延支付将承担4亿美元的违约金。
TMT公司在当年3月未履行相应的分期付款。双方进行了无偏见的和解谈判,谈判内容部分书面进行,部分由当事人和律师开会商谈。
英国贵族院改变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支持了上诉人的请求。英国贵族院的菲利普斯大法官认为:双方在达成合同时的任何合意的内容都是合同的一部分,即使这种合意的内容受到“无偏见原则”的保护。英国法院支持了上诉人的诉求,将无偏见基础谈判的内容作为解释合同条款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