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允许承运人(被告)将货物回运举证方式的适用条件
将货物回运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有条件限制使用的举证方式。原则上,在原告以拆箱事实作为初步证明提起无单放货之诉,而承运人已经穷尽了其他常用的举证方式仍未完成其举证责任,承运人提出以货物回运的方式举证且陈述了该举证方式确实可行的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准许承运人使用这种举证方式。法院在准许承运人将货物回运的申请时,应当向各方当事人释明采用该举证方式可能产生的后果。
2、如何确定回运所需的合理时间
法院准许承运人使用将货物回运的举证方式后,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协商回运所需的时间。在各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时候,由法院综合出运的时间、办理回运手续需要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回运时间。
3、关于货物回运费用的计算标准
原则上,应当以货物出运时的费用,作为计算货物回运费用的标准。在货物回运后,承运人主张回运费用高于出运费用的,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4、货物回运的费用由谁承担
货物回运费用不单独构成一种诉因。如果承运人将货物运回起运港,则应当由原告在本案中承担货运回运的费用,无论案件是以判决原告败诉,还是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结案,法院都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判令由原告承担该笔费用,这是原告错误诉讼承运人无单放货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5、承运人能否要求原告预支回运费用
鉴于能否将货运回尚不确定,要求原告直接向承运人预支回运费用不妥。但考虑到货物回运后原告可能拒绝支付回运费用,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将回运费用预交至法院,在货物运回且判令原告承担败诉责任的情况下,将该笔费用直接转付给承运人。如果原告提出以担保的方式替代预支现金的,法院经审查后亦可同意。
6、原告是否有义务配合承运人将货物回运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一般要接受当地海关的监管,所以承运人在实施回运行为时,原告有义务给予必要的配合,如提供完成货物清关手续所需的装箱单、发票、托运人申请货物回运的声明、原产地证书、检验检疫证书等。
7、告知原告给予配合的程序
承运人应当将需要原告提供的材料的名称、形式要件及必需提供上述材料的理由以书面申请方式提交法院,法院再将承运人的书面申请通知原告,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原告不提供这些材料将承担的责任。
8、原告不配合承运人回运货物所应承担的后果
原告不能按照法院出具的通知提供回运所需的材料,应当说明理由;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拒不提供上述材料,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有能力提供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判令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
9、如何处理原告对运回的货物所提的异议
如果原告对运回的货物数量、质量等提出异议,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可告知原告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