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FOB贸易项下运费纠纷案件的解答

[日期:2015-03-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一、FOB贸易项下海上货物运输运费支付和收取的方式
  运费是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所享有的报酬。当涉案国际买卖合同采用FOB贸易术语(包含由交货托运人订舱的变形FOB贸易)时,支付和收取运费有两种方式,即“运费预付”(advance freight,或freight prepaid等)和“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或freight at destination等)。
  “运费预付”是指在签发提单之前(也有约定运费在提单签发之后的若干银行日内支付),承运人已收到运费。
  “运费到付”是指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承运人才有权收取运费。采用“运费到付”,必须在运输单证上注明。
  二、海上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灭失后,运费的支付和收取
  “运费预付”下,如货物灭失系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其他原因所致,承运人应将运费返还给托运人。如货物灭失系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要求其所遭受的运费损失,除另有约定外,该项运费损失应当按照预付运费扣除由于货物灭失而不再发生的运输成本计算。承运人应将运费扣除上述损失后的余额返还给托运人。
  “运费到付”下,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灭失的,承运人无权请求到付运费。如货物灭失系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且造成承运人其他损失的,承运人可以另行起诉。
  上述货物灭失仅指货物全损,包括推定全损。
  三、海上运输途中发生货物部分灭失后,运费的支付和收取
  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部分灭失的,承运人有权请求未灭失部分的相应运费。除另有约定外,该运费占总运费的比例,按未灭失部分的运输成本占总运输成本的比例计算。
  “运费预付”下,如货物部分灭失系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其他原因所致,承运人应当将灭失部分的相应运费返还给托运人。如货物部分灭失系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要求其所遭受的运费损失,除另有约定外,该项运费损失按照灭失部分的相应运费扣除由于货物部分灭失而不再发生的运输成本计算。
  “运费到付”下,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部分灭失的,承运人无权请求灭失部分的到付运费。如货物灭失系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且造成承运人其他损失的,承运人可以另行起诉。
  四、海上运输途中发生货物损坏后,海运费的支付和收取
  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的,承运人的运费请求权不受影响。
  五、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到付运费的支付和收取
  交货托运人订舱并采用“运费到付”时,交货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并载明于提单的,属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负有支付运费的行为,表明其认可有关到付运费的提单记载。
  收货人订舱并采用“运费到付”时,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此时收货人具有托运人的身份,双方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并载明于提单的,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乃基于运输合同关系。
  六、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时,到付运费的支付和收取
  交货托运人订舱时,交货托运人和承运人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并载明于提单的,属于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当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时,应视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收货人未支付运费的,交货托运人应当履行支付义务,承运人向交货托运人主张运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七、约定到付运费,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时,承运人指向交货托运人的运费请求权的产生时间
  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经过合理期限,能够确定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或者为减轻损失须合法处置货物的,承运人可以要求交货托运人支付运费。
  收货人明确拒绝提货和支付运费的,承运人可以立即要求交货托运人支付运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承运人主张运费,是否必须先行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留置其货物,但并无法律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主张运费权利前必须先行行使货物留置权。
  九、托运人以回运货物作为支付到付运费条件的问题
  在货物运低目的港尚未交付前,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运回原装货港的,应当与承运人签订一个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回运合同。鉴于回运合同是独立于出运合同的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以回运货物作为支付到付运费条件的,不予���持。
  十、本解答中,交货托运人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的“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