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3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沪高经复字第58号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诉讼代理人代委托人接受送达法律文书是代理诉讼的一般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依此规定,境外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委托全权代理的,即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委托部分代理诉讼事项的,只要没有明确约定不得代为接受送达法律文书,亦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
据此,同意你院的意见,境外当事人授权的中国律师或依法委托的其他诉讼代理人,如在授权委托书中对代为接受诉讼文书,没有限制性约定,就有义务代其当事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