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世博会期间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保障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世博会期间世博安保等级为一、二级时,外港黄浦江中、上游地区(杨浦大桥至闵行发电厂)码头禁止各类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
二、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10月31日,除洋山港区外的上海港口码头,禁止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以及过氧化氢(双氧水)、丙酮、硫酸、硝酸、盐酸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涉及国际重点工程、大型企业生产建设和国计民生特殊需要港口作业的,须报经我局批准。
确需在外高桥港区出口烟花爆竹港口作业时,实施“一船一批”。
三、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10月31日,我局暂停受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申请。
四、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10月31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行周报告制度,港口作业单位将每周作业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表》(见附件),报告本辖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世博安保等级提高到一、二级时,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行日报告制度,港口作业单位将每日作业危险货物的相关情况如实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表》(见附件),报告本辖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五、各港口作业单位要充分认清世博会期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作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现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不报、漏报、谎报、瞒报以及在普通货物中藏匿(夹带)危险货物的行为,确保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