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1952年立项,1992年通过,于 1993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是中国第一部海商领域的法律,对保护我国航运企业的利益以及对我国航运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纪念海商法实施20周年,中国海商法协会日前在北京举办了纪念座谈会,来自航运企业、法院、船东互保协会、保险业、院校、律所等40余位海商法界的专家学者与会。
海商法立法之初,中国的航船只有几十艘,如今中国已经发展成了全球运力第四、造船总吨位全球第一、案例数量全球第一、法官和海事海商专业毕业生人数全球第一的海事海商大国。在行业发展的推动下,我国的航运及其司法与仲裁领域面临着来自于实践的挑战。目前,国际海事立法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此同时,相较国内相继颁布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海商法》显现出诸多不足与缺陷,《海商法》已难以适应我国海运和经贸事业发展的要求。为了理顺诸多法律关系、加快完善我国海商法规,与会专家学者建议尽快修订《海商法》,为航运和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更有利的法律环境。
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孙家康称,海商法是几代海商法专家的共同心血铸就的,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其对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海商法的修订和完善一定要立足中国法。
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席、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沪湘指出,海商法的修订应体现航运业的发展方向,使得海商法更具引领性和前瞻性,在修订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有所取和有所舍,并呼吁航运企业在关注海商法的同时提升自身的防控能力。
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彦君强调,海商法的修订必须针对中国的现状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应积极加强我国海事领域的软实力。协会常务理事、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副司长马森述建议,海商法的修订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使其成为一部高质量、高利用率的法律。
座谈会上,有学者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法”,将陆地之外关于海洋管理和调整的所有问题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法规体系。目前在沿海货物运输领域存在的法律真空,不利于我国海洋的开发利用,南海问题和钓鱼岛问题上的民商法律规范的严重缺失已危及我国的领海主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法”将对在民商法律基础上巩固中国的海防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