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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

[日期:2012-02-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沪交货〔2012〕2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各自职责执行。


市交通港口局 市建设交通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

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为(以下简称牵引行为),是指当机动车因故障抛锚、交通事故或违法整治等原因,需要由牵引企业将车辆或障碍物拖移至路政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以及客户指定地点,并完成道路现场清理的服务行为。
为了规范本市牵引行为,维护当事人和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企业(以下简称牵引企业)合法权益,解决牵引行业存在的收费不规范、服务水平低、公共服务费用难以落实等问题,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考虑到牵引行业的属性与道路运输行业密切相关,为加强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牵引行业纳入道路货运行业管理,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职责
牵引行业涉及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等部门以及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下属道路清障施救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专业委员会)和本市牵引企业,各部门、协会、企业应按照本意见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责任:
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牵引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经营性企业的资质认定,人员、设备、制度完善,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发展规划等,并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牵引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牵引行业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含越江设施)上的清障施救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路政管理机构做好本市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含越江设施)上的清障施救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道路上的清障施救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各自辖区内的清障施救工作。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各自辖区内的清障施救工作。
行业专业委员会负责为企业提供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等服务,及时了解行业状况,维护企业之间公平的市场竞争关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竞争秩序,并协助管理部门做好制定行业规章、价格标准、服务规范以及制定统一的作业单等管理工作。
本市牵引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加入行业协会组织,安全为先、服务为本、规范经营,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收费标准,积极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做好公共服务项目,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适时提高从业人员收入水平,主动建立职工工资协商机制,加强与职工的沟通,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确保企业和谐发展。
二、管理原则
本市牵引行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交通运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机动车发展客观需求相适应,为避免盲目发展导致无序竞争,对本市牵引车辆施行总量控制,纳入车辆额度管理。
本市鼓励牵引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不断提升车辆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进行业务操作和企业管理。扶持骨干企业发展,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三、管理内容
牵引行业管理依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手段,以规范经营模式为重点,推进现有资源的优化配置,构建行业健康发展框架,实施行业监管,引导和推进牵引市场向专业化、品牌化的方向和谐发展。
(一)行政资质管理
由市交通港口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牵引行业开业技术条件,按照牵引企业的车辆数、车型、调度中心配备、停车场地规模、信息化水平以及可提供的牵引服务地域范围和种类等条件,实行分类管理。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对牵引企业实施行政资质管理,做好牵引企业登记、变更、终止和车辆年审等工作,把好市场准入、退出关口。
牵引车辆应当统一颜色和标识,政府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中标单位车辆应安装统一的警示灯。
(二)日常行业监管
1、服务规范管理。
牵引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的行业服务规范,在执行牵引任务时,使用统一的作业单;市运输管理处应检查企业服务规范情况。
2、收费行为管理。牵引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的有关规定,市运输管理处协同行业专业委员会规范行业收费行为。
3、投诉纠纷处置。牵引企业、行业专业委员会及交通、物价等相关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纠纷投诉处理机制。
4、安全运营管理。牵引企业应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业务操作、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市运输管理处应组织安全运营监督检查和考核。
5、从业人员管理。市运输管理处负责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对从业人员开展定期继续教育,制定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牵引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并提供完整用工信息,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6、车辆设施管理。牵引车辆应符合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制定的车辆营运技术规范;市运输管理处按年度组织牵引车辆开展技术等级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含越江设施)实施牵引的车辆不得低于一级车,在地面道路提供牵引服务的车辆不得低于二级车,各牵引企业不得使用不达标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牵引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调度中心,并建立各项业务台帐。
(三)质量信誉考核
市交通港口局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机制,量化相关考核指标,建立以规范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企业管理为核心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体系。牵引企业应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诚信考核体系和质量信誉要素(清障施救高效率、遵章守规率、安全生产率、车况达标率、服务满意率)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履行质量信誉承诺。行业质量信誉等级分AAA、AA、A、B级,AA以上企业可以进入政府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招标投标范围。行业质量信誉等级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可供保险、车辆维修等行业企业参考作为选择牵引委托企业的重要依据。
(四)行业信息平台
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专业委员及牵引企业联合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牵引企业、从业人员数据库,公布牵引企业、从业人员基本状况、违法违规等信息,定期发布市场、先进设备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牵引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共同提高行业信息共享程度,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四、政府购买服务
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是本市道路排堵保畅和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为规范政府管理部门的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对牵引企业完成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下列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一)执行交通保卫任务
遇节假日、恶劣天气、重大政治活动及突发事件增派清障牵引车在规定时间、地点待命。
(二)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整治任务
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酒后驾车、超载超限车辆、违规车辆等整治任务。
(三)大型应急牵引设备征用
在抢险过程中,需要征用的吊车、大吨位的牵引车辆等。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审计评估、信息公开”。
五、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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