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驾照时隐瞒真实年龄,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具备驾驶资格,法院据此判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交通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但保险公司发现,肇事司机当年取得驾照时未满18岁,便以司机属无证驾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不过法院认定,驾驶证的颁发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初领驾驶证时有瑕疵来否定驾驶证的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1万元。
昨日,成都市中院公布最新示范性案例,全市各级法院遇到类似案例,如无不同情况或不同处理理由,一般应参照此判决。
保险公司:
未满18周岁领驾照,属无证驾驶
原告曾先生起诉称,2006年3月21日,他开车在成洛路一加油站处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地交警认定为负全责。由于此前车辆已投保,曾先生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被对方拒绝。曾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2万余元。
“他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道出了自己的拒赔理由。保险公司称,曾先生在领取驾驶证时,隐瞒了真实年龄,致使公安机关在他未满18岁时就发给了他驾驶证。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原告在这样的情况下驾车,应属无证驾驶。同时,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如实告知他持有的驾驶证是在未满18岁时通过更改年龄才获得的。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所以,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的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驾照是否有效,应由交管部门认定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赔偿?”龙泉驿区法院审理认为,驾驶证是否有效,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案中,原告的驾驶证是行政机关颁发的,并且在有效期内,应当是有效的,而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原告的驾照并没有被吊销或注销。
法院认为,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所限定的拒赔条件是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而在此案中,原告并不符合拒赔条件。而对于被告称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说法,法院认为,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达到申领驾照的法定年龄,且经过年审合格,应有驾驶资质,对此事实的隐瞒并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