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凌峰驾车在马王路王家坪路段将原告黄程撞伤。2010年4月28日,双方在交警队达成了赔偿协议,并由凌峰的哥哥凌军向黄程出具了8500元的欠条,写明欠款在1个月内付清。此后,该笔欠款一直拖延未付,2011年5月31日,黄程将凌军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凌军偿还欠款8500元,并支付利息500元。
为防止双方矛盾激化,承办法官在认真阅卷后立即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确定了庭前调解的时间。
“这件事情让我真的很气愤”,被告凌军一来到法院就开始大倒苦水:“当时在交警队调解时,原告说是承包了一建筑公司的食堂,到时候把理赔所需要的营业执照,陪护费收款收据一起提供给我们以方便理赔,谁知他们到现在也没有把这些东西给我,导致保险公司少赔了1万余元,法官你要为我做主啊!”
“当时之所以让你写欠条就是因为我们考虑到你的难处,结果你却一直拖着,我父亲康复是很需要钱的啊!”原告的女儿回应。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法官示意双方先冷静,有事坐下来慢慢谈,并给每个人递上了一杯茶。待原、被告心情稍微平复后,才开始组织调解。
“你的处境和遭遇我很理解,但原告康复很需要钱,而且你也确实写有欠条,如果欠钱不还,法院是可以依法判决和执行的,你仔细想一想,是这个道理不?”法官开始向被告释明不及时给付欠款的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并对原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出了事故大家都很难过,而被告作为肇事者的哥哥站出来愿意承担责任已经很不简单了,但倘若因票据和手续问题造成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心里肯定会有想法,你换位思考一下,对不对?”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被法官入情入理的话语所打动,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拿出6000元钱交给了原告,而原告则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感谢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让我们心服口服。”双方当事人离开时还不忘回头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