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遭遇车祸不幸下肢瘫痪,草率签下赔偿协议并约定放弃进一步索赔的权利。五年后,又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者赔偿残疾赔偿金等46万余元。
眼见别人出去打工都赚了钱,同村人林某就是个小包工头,何不跟他出去做活呢?从事木工装潢的刘某动了心思。2005年,刘某跟随林某远赴山东青岛打工。5月份恰好是农村大忙季节,刘某与林某都要回农村老家做农活。因为林某有私家车,刘某顺理成章地搭了个便车,两人踏上了返乡的路程。
天有不测风云。第二天凌晨1时,林某驾车在某高速公路上由北往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尾部发生了猛烈碰撞。刘某身受重伤,随后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刘某T12椎体压缩性骨折、双下肢截瘫,住院42天,共支出医疗费37000元。其中,刘某自己支付了2万元,其余为林某支付。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为双下肢不能动弹,需长期卧床且要人护理,家中并不富裕的刘某根本无力承担医院的高昂费用,只能出院在家休养。而出院记录表明,出院后刘某仍需继续治疗,主要治疗的方面为受损神经恢复性对诊治疗,每两周进行一次扩尿治疗,内固定待恢复后取出。此后,因为无法小便,刘某还到当地医院进行了导尿手术。
身体的病痛与家庭经济的窘迫,让刘某陷入了困境,他迫切需要得到林某的赔偿以继续自己的求医之路。
2006年1月,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刘某与林某自愿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两天后,双方又在此基础上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经东台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协议约定林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费用58000元,分三年给付。同时,协议还明确约定,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刘某自愿放弃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此时的林某,也已不复当初的意气风发。遇此横祸,再加上母亲又身患重病,家道早已中落。不过,出于对刘某的愧疚,林某还是多方筹措资金,如期履行了协议。
2009年10月,经司法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二级伤残。
2010年10月,刘某认为自己虽然与林某签了赔偿协议书,但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不属于各项费用的范畴,故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林某赔偿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合计46万余元。
明明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和公证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刘某放弃进一步索赔的权利,自己也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怎么又来索赔呢?林某想不通,他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双方围绕着“赔偿协议书”中约定的“各项费用”是否包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的问题,展开了激烈法庭辩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关于“赔偿协议书”中约定的“各项费用”是否包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的问题,从协议的形成看,该赔偿协议是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说明双方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一致意见。从协议的内容看,双方在该协议中确认了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医院抢救下肢瘫痪须长期卧床这一事实,并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具体的赔偿协议,专门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进一步索赔的权益,并保证绝不反悔。”结合双方此前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以上协议签订之日起有关该事件的一切问题全部结束,无论双方以后发生什么情况,都与对方无关,���何一方都不得再提任何问题”的约定,可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原告系在已知自己下肢瘫痪的情况下自愿处分了包括放弃进一步索赔的相关民事权利。
综上,原、被告双方就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问题已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应当认定该“赔偿协议书”中“各项费用”系包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在内的有关损害赔偿项目的概括性表述。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基于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