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交接要经过长途运输、装卸和存储等环节,遇到各种风险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比较大。为了在货物遭受损失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就须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都要明确承保责任的范围和保险的险别,这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时,当事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包装情况、运输方式以及自然气候等因素全面考虑,合理选择。
一、风险、费用和损失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人的承包范围包括可保障的奉献、可补偿的损失和可为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三个方面。
(一)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风险可按下图进行分类:
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1.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又称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水等。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
意外事故是指人或物体遭受到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以及火灾、爆炸等。
2.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类:
(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战争、种族冲突或一国的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的变化,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被拒绝进口或没收等。
(二)损失
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海上损失可按下图进行分类:
海上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全损有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之分。
(1)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被保险货物遭到了严重损失,已失去原有用途和价值;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讯。
(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承保风险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或者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损赔偿。如果要求按全损赔付,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所谓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赔偿的行为。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接受后才能生效。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又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与单独海损 (Particuar Average)。
(1)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舱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地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不能主观臆测可能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措施;第二,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意的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第三,所作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常性质的。非常性质是指这种牺牲或费用不是通常业务中所必然会遇到或支出的;第四,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有效的。即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避免了船货的同归于尽。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该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共同按最后获救的价值的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做共同海损分摊。
(2)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种部分损失。
(三)费用
保险人承担的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为减少货物的实际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以下两种:
1.施救费用。是指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保险单证受让人等为抢救保险标的物,以防止其损失扩大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2.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物遇到上述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为而向其支付的报酬。
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中国保险条款” (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将海运货物保险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
(一)基本险
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货物的全部损失;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以及救助费用、施救费用等。
2。水渍险(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或WPA)
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11 Risks)
一切险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水渍险的各项承保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基本险承保责任起讫期限或称保险期限,采用国际保险业务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 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 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 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附加险承保的是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附加险只能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之分。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一般附加险有下列11种险别: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Risk,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Risk,F.w.R.D.);渗漏险(leakage Risk);短量险(Shortage Risk);混杂、沾污险(1n—tern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Risk);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Risk);串味险(Taint of 0dour Risk);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Risk);钩损险(Hook Damage Risk);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Risk);锈损险(Rust Risk)。
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战争险(War Risk)、罢工险(Strikes Risk)。此外还有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交货不到险(FaiIure to Deliver Risk);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1uding Kowloon,or Macao,简称F.R.E.C)等。
战争险保险责任的起讫采用的是保险人只负责水面风险的原则,即从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如果不卸离海轮,则以货物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