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获得迅速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
(一)责任保险的定义
责任保险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对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个人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保险学》中认为,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从而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然而,责任保险承保的又是法律危险,且具有代替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特点,在实务经营中亦有自己独特之处。因此,在全国保险市场上,通常将责任保险作为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二)责任保险的险种分类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壮大,被西方国家保险界称为整个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最后阶段。最早出现的责任保险是雇主责任保险,航空责任保险始于1919年,会计师责任保险始于1923年,个人责任保险始于1932年。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强制手段并以法定方式承保的汽车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责任保险的服务领域十分广阔,早已形成了门类齐全、险种众多、专业性强的特色,真正成了企业、团体、家庭及个人乃至政府机关等都必不可少的风险保障工具和各国保险人的主要业务种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发展责任保险业务。
由中国保监会普及保险知识编写组编写的《保险知识学习读本》认为责任保险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我国的习惯属于机动车辆保险。
1.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在公众责任保险项下,它又可以分为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四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保险险种,它们共同构成了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体系。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该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该险种除承担一般公众责任外,还承担着包括合同责任、产品责任、业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预防责任、完工责任及个人伤害责任等危险。因此,它是一种以公众责任为主要保险危险的综合性公共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它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险种。如宾馆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以及各种公众体育、娱乐活动场所责任保险等均属于场所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它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
承运人责任保险。它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与一般公众责任保险不同的是,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障的责任危险实际上是处于流动状态中的责任危险,但因运行途径是固定的,从而亦可以视为固定场所的责任保险业务。
此外,有人也将个人责任保险归入公众责任保险项下,它承保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的法律危险,包括住宅责任保险、运动责任保险等。
2.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风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3.雇主责任保险
在许多国家,雇主责任保险都是一种普遍性的强制保险业务,普及程度极高。一般而言,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乃至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危险并非与此相一致,即均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而主要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或者将无过失危险一起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即只有雇主才有解雇该雇员的权利,雇员有义务听从雇主的管理从事业务工作,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均通过书面形式的雇佣或劳动合同来进行规范。
4.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外又被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它是由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如医院、会计师事务所等)投保的团体业务,个体职业技术工作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由专门的个人责任保险来承保。
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危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包括如下两种:一是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即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负赔偿,而不论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过,保险人为了控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无限地前置,在经营实践中又通常规定一个责任追溯日期作为限制性条款,保险人仅对追溯日以后保险期满前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且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的法律赔偿责任负责。二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该承保方式是保险人仅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职业责任事故引起的索赔负责,而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它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了。为控制无限延长,保险人亦同城会规定一个后延截止日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对象不仅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而且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与雇员的前任,这是其他责任保险所不具备的特征,它表明了职业技术服务的连续性和保险服务的连续性。
在西方工业化国家,职业责任保险的险种多达70多种,但主要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则不外乎以下几种: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也叫医生失职保险,它承保医务人员或其前任由于医疗责任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且依法应当由医疗方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的业务来源,它几乎覆盖了整个医疗、健康领域及其一切医疗服务团体。
律师责任保险。它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前任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在职业服务中发生的一切疏忽行为、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包括一切侮辱、诽谤以及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它面向从事各种建筑工程设计的法人团体(如设计院、所等),承保工程设计单位因设计工作中的疏忽或失职,导致所设计的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会计师责任保险。它承保因被保险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那些人,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而使他人遭受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不包括身体伤害、死亡及实质财产的损毁。
此外,还有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美容师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情报处理责任保险等多种职业责任保险业务,他们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上同样是受到欢迎的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