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
A部分
总则
1 在现有第4条后新增第4-1条如下:
“第4-1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卫星提供者
海上安全委员会须决定依照本章的规定为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提供移动卫星通信服务的标准、程序以及评估、认可、审查和监督的安排。”
第VI章
货物载运
2 在现有第5条后新增第5-1条如下:
“第5-1条
材料安全数据单
载运《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I附录I所定义的《防污公约》附则I货物以及船用燃油的船舶,在装载这些货物之前,须提供基于本组织制定的建议案的材料安全数据单[1]。”
附录
证书
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3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第
“4 对于
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4 在《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中以“兹证明:”字样开头的一节的第
“3 对于
5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现第2.10段之后新增第2.11和2.12段如下:
“2.11 本船曾取决于/不取决于/1根据公约第II-2/17条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12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附在/未附在/1本证书后。
1 不适用者删去。”
核动力货船安全证书格式
6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现第2.9段之后新增第2.10和2.11段如下:
“2.10 本船曾取决于/不取决于/3根据公约第II-2/17条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11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附在/未附在/3本证书后。
3 不适用者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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