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修正案
第 4 章
灭火器
第 3 节 – 设计规范
1 现有第3.2款的案文由下列文字取代:
“3.2 便携式泡沫发生器
第 6 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 2 节 – 设计规范
2 现有第
“
第 7 章
固定式压力喷水和水雾灭火系统
第 2 节 – 设计规范
3 现有第 2 节由下列文字取代:
“2.1 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2.2 等效水雾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和货泵舱的水雾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4 在现有第2.2 款之后加上下列新的第 2.3 款:
“2.3 客舱阳台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
客舱阳台固定式压力喷水灭火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第 9 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5 在现有第
“2.6 客舱阳台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客舱阳台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须由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加以认可。”
附件 2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修正案
第 9 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 将下列新的第
“
2 现有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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