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交通部颁发)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征收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进出大连等二十六个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
建设费,是指对进出大连等二十六个港口(以下简称征收港口)范围内的所有码
头、浮筒、锚地(包括企业专用码头、浮筒、锚地)及海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
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其中免征港口建设费货物的范围按《征收办法》第六条和本
施行细则第六条办理。
第三条 根据《征收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征收港口所在地的港务
管理局或装卸联合公司为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名单详见本施行细则
附件一;与征收港口实行联运的其他港口,以及征收港口范围内不属于代征单位
的码头、浮筒、锚地的经营单位均为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代征单位和代收单
位都必须按照《征收办法》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应检
查代收单位的收、缴情况。进出企业专用码头应缴港口建设费的货物,由代征单
位计征,也可由代征单位委托的企业专用码头经营单位代收。
第四条 《征收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进出第二条所列港口的货物(含国
内转港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在水路运输全过程只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是指
:
一、国际航线运输中进口的货物,按每张提单计征一次国外进口的港口建设
费;出口的货物,按每张装货单计征一次国外出口的港口建设费。
征收港口与香港、澳门地区之间地运输的货物,比照国际航线运输货物计征
。
二、国内航线的直达运输、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的货物,经由的起运港或换
装港是征收港口时,均按每张运单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三、国内转港的外贸进出口货物按本施行细则第七条计征。
第五条 征收港口建设费的费率及货物品名分类,均按《征收办法》附件《
港口建设费费率表》及本施行细则附件二办理。
第六条 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一、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二、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
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四、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货材料,随货同行的包装备品;
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
料;
六、用于本港建设和生产的货物,购进、售出的船舶;
七、企业专用码头进出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及其产品;
八、因意外事故临时卸在港内仍须运往原到达港的货物;
九、国内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
十、《港口建设费费率表》中免征的货物。
第七条 国外进出口货物,按以下规定计征港口建设费:
一、国外出口货物,由出口的征收港口按每张装货单的货物向发货人或其代
理人计征。
二、国外进口货物,由进口的征收港口按每张提单的货物向收货人或其代理
人计征。
三、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外港口或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
,由换单的征收港口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国外进口费率计征。
四、国外进口并经海关核准需经由水路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转运货物,第一
卸货港虽是征收港口,也不计收港口建设费,由海关放行的目的港按该港的国外
进口货物费率计征;但目的港不是征收港口时,则应由目的港按第一卸货港的国
外进口费率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港口建设费。
五、国外进口货物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转国内航线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
船作业的货物),不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只计征国外进口货物港口建
设费;同一港口内不同作业区之间的转运装船,应凭国外进口货物的卸货作业区
的证明方可不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
凡已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在重新办理托运时,征收港口均应向发货人或其
代理人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
第八条 国内水路直达运输的国内出口货物,起运港是征收港口的,由起运
港向发货人计征港口建设费。
国内水路集运转国外出口的货物,发货人在办理托运时向起运的征收港口提
供有关证明后,可不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由出口港计征国外出口货物港
口建设费。起运港应将接受的有关证明随同运单送交到达港备查。货物运抵到达
港后因故不向国外出口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主动向到达港补缴起运港的国内
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否则,到达港根据《征收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除向收
货人或其代理人追缴费款外,还可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国内海、江、河联运的货物,起运港或换装港是征收港口的由起运
港按每张运单的货物向发货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第十条 国内水转水运输的中转货物,凡未提离港口库场,直接办理装船转
运的(在不同作业区进行中转装卸作业的,要凭货作业区的证明),以及船过船
作业的,全程运输中起运港或中转港是征收港口的,由第一个征收港口计征港口
建设费。
第十一条 水陆联运货物,经由的起运港或换装港属于征收港口的,按以下
规定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
一、从铁路起运转水路(铁-水)的联运货物,换装港是征收港口的,海港由
到达港向收货人计征,长江港口由换装港向收货人计征。
二、从铁路起运转水路再转铁路(铁-水-铁)的联运货物,换装港是征收
港口的,由第一换装港向发货人计征。
三、从水路起运转铁路(水-铁)的联运货物,起运港是征收港口的,由起
运港计征。
四、从水路起运转铁路再转水路(水-铁-水)的联运货物,起运港或第二
个换装港是征收港口的,由起运港按每张运单的货物向发货人计征。
第十二条 中外合营企业、外资经营企业以及来料加工、“以出顶进”的货
物,在国内水路运输过程均按国内货物计征港口建设费。
第十三条 计征港口建设费不另制单据,一律用现行货运费收单据计征。即
在上述单据的“费用项目”栏内简写为“港建费”。
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存储。代征单位都必须在所在地
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交通部港口建设费专户”。代征单位须将征收的费款在三日
内存入专户,于月后七日内划缴交通部;代征单位对专户存款不能动支,只能划
缴;银行对专户实行存不计息,汇不收费。
第十五条 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应按照本施行细则附件三规定的格式编
制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表,于月后七日内向交通部报送。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费的清算和会计核算:
一、港口建设费在各港之间的清算,按港港结算办理,结算期限均为七天。
二、征收的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均由代征单位直接存入专户。由海
关核准需经由水路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国外进口转运货物,海关放行的目的港是
征收港口的,由目的港代征单位存入专户;否则,则解交给第一卸货港的代征单
位存入专户。
三、征收的国内水运直达运输货物港口建设费,均由起运港代征单位存入专
户。
四、征收的水水联运货物港口建设费,起运港是征收港口的,由起运港的代
征单位存入专户,起运港不是征收港口时,则由起运港解交给第一个属于征收港
口的代征单位存入专户。
五、征收的水铁联运货物港口建设费,由起运港代征单位存入专户。
六、征收的水铁水联运货物港口建设费,由起运港代征单位存入专户;起运
港不是征收港口时,则由起运港解交给第二换装港的代征单位存入专户。
七、征收的铁水联运货物港口建设费,由到达港代征单位存入专户;到达港
不是征收港口时,则由到达港解交给换装港代征单位存入专户。
八、征收的铁水铁联运货物港口建设费,由第一换装港的代征单位存入专户
。
九、代收单位应向代征单位及时解交代收的费款,征收港口范围内的代收单
位应���三日内向本港代征单位解交代收的港口建设费,其他代收单位按本务上述
规定解交,不得截留、挪用。
十、代收或代征的港口建设费发生溢收需向缴费人退款时,代收单位用尚未
解交代征单位的费款支付,代征单位用尚未存入专户的费款支付。
十一、港口建设费的会计核算:
1.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应设立“应交港口建设费”一级会计科目,核算
代征的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可在“往来”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2.为了保证核算质量,防止错收漏收,及时解款,便于汇总和查核,征收港
口建设费时,应将此项代征款在有关运输费收单据上单独填列。
通过“营业进款”科目核算收入的港口,对该科目中的港口建设费应及时分
析,发现错误要及时追查,对费款要及时分配转入“应交港口建设费”科目;要
按规定期限将收到的费款存入专户和向交通部解交。
第十七条 按《征收办法》第十二条和本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收取的罚款,
应与港口建设费一并解交交通部。
第十八条 本施行细则与《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同时施行,解释权属交通
部。
附件一 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名单
附件二 港口建设费征收货物品名分类说明
附件三 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表
附 录 港口建设费费率表
附件一
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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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港口│代征单位 │征收港口│代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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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大连港装卸联合公司│汕 头 │汕头港务管理局
营口 │营口港务管理局 │广 州 │广州港务管理局
秦皇岛 │秦皇岛港务管理局 │黄 埔 │黄埔港务管理局
天津 │天津港务管理局 │海 口 │海口港装卸联合公司
烟台 │烟台港务管理局 │八 所 │八所港务管理局
青岛 │青岛港务管理局 │三 亚 │三亚港务管理局
石臼 │石臼港务管理局 │湛 江 │湛江港务管理局
连云港 │连云港港务管理局 │北 海 │北海港务管理局
上海 │上海港务管理局 │防 城 │防城港务局
宁波 │宁波港务管理局 │南 京 │南京港务管理局
温州 │温州港务管理局 │镇 江 │镇江港务管理局
福州 │福州港务管理局 │张家港 │张家港港务管理局
厦门 │厦门港务管理局 │南 通 │南通港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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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港口建设费征收货物品名分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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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 类 │ 分 类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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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包括原油)│ 原油、汽油、甲苯、石脑油、煤油(航空煤油)、柴油、燃料
│油、润滑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以及其他石油制品。
煤炭(包括焦炭)│ 原煤、块煤、粉煤、混煤、末煤、石油焦、焦炭、半焦、腐
│植酸。
钢铁(包括生铁)│ 钢铁的型材(如工字钢、槽钢、角钢、元钢、方钢、扁钢、
│卷钢、带钢、炭结钢、炭工钢、弹簧钢、合结钢、合工钢、滚
│珠钢、高工钢、不锈钢、模子钢、盘元等)和钢铁的板皮(如
│中厚板、薄板的普通板、普通冷轧薄板、镇静板、低合金板、造
│船板、锅炉板、炭结板、炭工板、合结板、合工板、弹簧板、
│滚珠板、高工板、不锈板、电工板、耐压板、防弹簧、镀锌板
│、搪瓷板、油桶板、纯铁板、镀锡板、90板、低磁板、复合板
│、矽钢片、白铁皮、黑铁皮、镀锌铁皮、瓦楞铁、马口铁、打
│包铁皮等);生铁、土铁、铸铁、高硫铁以及不合规格的生铁
│和铸铁;钢轨(包括鱼尾板、垫板、道钉等零配件);火车轮
│箍;钢管(包括石油套管、钻管和铸铁管);金属块、锭、板
│、棒(包括电解的金属);钢坯(包括不合格的钢坯);钢锭
│(包括不合格的钢锭)。
金属矿石和非金属│ 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石、矿砂、矿粉,包括铁矿石、硫铁矿
矿石 │、硫金砂、镁铫、钨砂、钼砂、镍砂、锑砂、铜砂、铝砂、铋
│砂、蛭砂、硅砂、矽砂、石灰石、石英石、石英砂(玻璃砂)
│、焦宝石、水铝石、重晶石(硫酸钡)、方解石、滑石(滑石
│粉)、石膏石(生石膏)、矾石、莹石、氟石、(氟化钙)、
│白云石、蜡石、燧石、蛇纹石、硅石、蛭石、矾土、磷灰土、
│石墨。
木 材 │ 元木、方木、枕木、板木、坑木(矿木),桩木、板条、杂
│木棍、杆,元木电杆。
矿建材料 │ 指港口建设费货物品名以外的建筑用的砂、土、砖、瓦等。
粮食 │ 米(如大米、糯米、籼米等)、稻谷、麦子、各种杂粮(如
│豆类、高粱、玉米)、面粉、米粉、杂粮粉等。但不包括蔬菜
│的豆类、地瓜干、地瓜条、木薯干。
其 他 │ 指《港口建设费费率表》中未列名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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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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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初│ 应 交 数 │ 已 交 数 │期 末│专 户
项目 │ ├───┬───┼───┬───┤ │
│欠交数│本 期│累 计│本 期│累 计│欠交数│存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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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港征收数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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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业专用码头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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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代收单位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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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港代收单位代收数 │ - │ │ │ - │ - │ - │ -
───────────┼───┼───┼───┼───┼───┼───┼────
3.罚款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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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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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补款 │ - │ │ │ - │ - │ - │ -
───────────┼───┼───┼───┼───┼───┼───┼────
退款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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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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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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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审核 制表
─月份月报补充资料
港口建设费收入明细表
填报单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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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口 │ 进 口 │进出口
货 类 ├───┬───┼───┬───┤
│计费吨│收 入│计费吨│收 入│收入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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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石油(包括原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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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煤炭、(包括焦炭)钢铁(包 │ │ │ │ │
括生铁)、金属矿石、非金属 │ │ │ │ │
矿石、水泥、化肥、木材、 │ │ │ │ │
───────────────────┼───┼───┼───┼───┼────
三、矿建材料、其他 │ │ │ │ │
───────────────────┼───┼───┼───┼───┼────
四、粮食、盐 │ │ │ │ │
───────────────────┼───┼───┼───┼───┼────
五、国际集装箱货物20(口加尺)(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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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口加尺)(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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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审核 制表
港口建设费征收月报表填表说明
一、项目栏:1.本港征收数:包括代征单位代征数、由代征单位委托企业专用码
头经营单位代收数和征收港口范围内非代征经营的码头、浮筒、
锚地等的代收数。
2.外港代收单位代收数:与征收港口实行联运的其他港口代收数。
3.罚款:按规定收取的罚款数。
二、宾栏:1.应交数:截止本期末应收港口建设费金额,此栏合计数应与补充资
料进出口收入合计数一致。
2.已交数:已交交通部港口建设费金额。
3.期末欠交数:为累计金额。
4.专户存款数:为专户存款借方发生额。
三、本表由代征单位填报,于月后七日内报送交通部财务局。
附录
港口建设费费率表(国内进、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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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进出口(元/吨)
│ ├───────┬───────
港 口 │ 货 类 │ 国内出口 │ 国内进口
│ ├──┬────┼──┬────
│ │海港│长江四港│海港│长江四港
──┬──────────┼─────────────┼──┼────┼──┼────
│ 大连、营口、秦皇岛│石油(包括原油) │3.00│ 1.50 │- │-
海 │、天津、烟台、青岛、├─────────────┼──┼────┼──┼────
│石臼、连云港、上海、│煤炭(包括焦炭) │1.50│ 0.80 │ │
│宁波、温州、福州、厦├─────────────┼──┼────┤ │
│门、汕头、广州、黄埔│钢铁(包括生铁)、 │ │ │- │-
│、海口、八所、三亚、│金属矿石、非金属矿 │1.50│ - │ │
│湛江、北海、防城 │石、水泥、化肥、木材 │ │ │ │
│ ├─────────────┼──┼────┤ │
港 │ │矿建材料、其他 │ - │ - │ │
│ ├─────────────┼──┼────┼──┼────
│ │粮食、盐 │0.50│ - │- │-
│ ├─────┬───────┼──┼────┼──┼────
──┼──────────┤国际集装箱│20(口加尺)箱│ - │ - │- │-
长江│南京、镇江、张家港、│ 货物 ├───────┼──┼────┼──┼────
四港│南通 │(元/箱)│40(口加尺)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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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费率表》整理,供港口计费人员使用。
2.货物的计量单位及重量换算,按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费收规则办理。
3.港口建设费的起码收费额为0.10元。
港口建设费费率表(国外进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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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外进出口(元/吨)
│ ├───────┬─────────
港 口 │ 货 类 │ 海 港 │ 第江四港
│ ├───┬───┼───┬─────
│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
│大连、营口、秦皇│石油(包括原油) │3.00 │4.00 │1.50 │2.00
海 │岛、天津、烟台、├─────────────┼───┼───┼───┼─────
│青岛、石臼、连云│煤炭(包括焦炭) │ │ │ │
│港、上海、宁波、│钢铁(包括生铁)、金属 │ │ │ │
│温州、福州、厦门│矿石、非金属矿石、水泥 │1.50 │2.50 │0.80 │1.30
│、汕头、广州、黄│、化肥、木材 │ │ │ │
│埔、海口、八所、│矿建材料、其他 │ │ │ │
港 │三亚、湛江、北海├─────────────┼───┼───┼───┼─────
│、防城 │粮食、盐 │0.50 │1.00 │0.30 │0.50
│ ├─────┬───────┼───┼───┼───┼─────
──┼────────┤国际集装箱│20(口加尺)箱│12.50 │25.00 │6.30 │12.50
长江│南京、镇江、张家│ ├───────┼───┼───┼───┼─────
四港│港、南通 │(元/箱)│40(口加尺)箱│25.00 │50.00 │12.50 │25.00
━━┷━━━━━━━━┷━━━━━┷━━━━━━━┷━━━┷━━━┷━━━┷━━━━━
说明:1.本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港口建设费费率表》整理,供港口计费人员使用。
2.货物的计量单位及重量换算,按交通部颁发的港口费收规则办理。
3.国外进、出口的其他集装箱货物应以箱内容积的80%,按进口1.00元/
m∧3、出口0.50元/m∧3的费率计征港口建设费。
4.港口建设费的起码收费额为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