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2号)
《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已于2009年2月1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现决定废止下列8件交通规章:
序号 |
发布机关 |
规章名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
联合发布部委的意见 |
1 |
交通部、财政部 |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
(86)交公路字633号 |
1986年9月10日 |
财政部同意废止 |
2 |
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
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 |
(87)交公路字64号 |
1987年2月3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
3 |
交通部、财政部 |
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 |
(90)交运字136号 |
1990年3月5日 |
财政部同意废止 |
4 |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
(91)交工字714号 |
1991年10月15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同意废止 |
5 |
交通部 |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 |
交财发(1993)541号 |
1993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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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通部 |
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 |
交工发(1993)749号 |
1993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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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交通部 |
公路养路费审计工作规范 |
交审计发(1995)975号 |
1995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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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交通部 |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 |
交基发(1995)1199号 |
1995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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