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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九、沪九直通旅客列车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日期:2009-12-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颁布单位】铁道部
【颁布日期】2004.08.06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05.01
【正文】

(2004年5月14日 铁国际[2004]59号)

北京、上海、郑州、南昌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河北、河南、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石家庄、上海、杭州、南昌、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海关,北京、上海、广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现将《京九、沪九直通旅客列车突发事件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京九、沪九直通旅客列车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京九、沪九直通旅客列车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京九、沪九旅客列车运行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出入境管理,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包括京九、沪九旅客列车在内地始发、终到站口岸限定区域内停留期间,以及运行途中发生的致使列车不能正常开行或旅客不能正常旅行的各种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及设备故障、人员患病及公共卫生事件、人为破坏事件等。
第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铁路和口岸联检部门要各负其责,及时相互通报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应影响列车正点开行。特殊情况下需留滞列车或摘解车辆时,须经联检单位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商铁道部同意。
第四条 遇有本办法未规定的特殊情况,各单位应按各自系统逐级请示,密切配合,妥善处置。为此,车站与驻站联检单位之间,铁路局(集团公司)与所在省(市)联检单位之间,铁道部与联检单位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之间,应分别建立联络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及时畅通。

       铁路运输组织

第五条 列车运行途中需在图定停站以外的地点临时停车时,铁路部门应加强车门、车窗管理,禁止旅客上下车,保持列车封闭状态。
  列车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在途中某一地点停留超过半小时以上,或临时改变运行经路,以及紧急情况下需安排旅客离开列车时,出境列车应立即报告始发站联检单位,入境列车应立即报告终到站联检单位。同时,由列车长和乘警采取措施保证进出境旅客处于封闭环境,必要时,可向临近铁路分局调度报告请求协助。需向列车补充餐料备品时,应事先请示联检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如必须在非开放口岸疏散旅客,铁道部将有关情况立即通报联检单位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相关旅客及其物品的通关问题。

        出入境及刑事、治安案件管理

第六条 列车在口岸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如发生刑事及治安案件,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联检单位给予协助配合。
第七条 入境列车运行途中发现旅客不符合边防入境手续,铁路部门应立即报告终到站边防检查站,详细说明旅客姓名、性别、国籍、护照号、车厢及铺位号和不能入境原因,并将旅客交终到站边防部门处理。
第八条 发现出境、入境列车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人员,铁路部门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九条 乘坐出境列车前往香港,但未被允许入境而随车返回的旅客,由铁路安排返程乘车,旅客应支付票款。列车长在中途停车站向终到站发电报预报到达人数的同时,注明返回旅客的姓名、性别、国籍、护照号、车厢及铺位号和不能进入香港的原因,到站将电报送联检部门。
第十条 列车运行途中发生旅客跳车、闯关等事件,铁路公安部门应立即组织警力查缉,同时将情况报告内地始发或终到站联检单位。缉获人员和物品分别交始发(终到)站联检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处理。铁路部门应配合联检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列车运行途中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需要将人员、物品交中途停车站公安机关处理时,应提前征得始发(终到)站联检部门同意并由乘警与车站民警办理交接手续。
  发生重大、疑难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刑事、治安案件,需要沿途铁路公安机关上车支援时,应提前征得始发(终到)站联检部门同意后,携带必要的勘验器材上车。

         物品出入境检查

第十二条 列车运行途中发现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铁路部门应及时向联检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出境列车报告广州东站联检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入境列车报告终到站联检单位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旅客由于各种原因中途下车时,列车长将情况报告内地始发或终到站联检单位,携带品随同下车并按联检单位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如有托运行李,出境列车在广州东站、入境列车在终到站卸下,按联检单位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 列车运行途中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铁路部门应及时向联检单位报告。入境列车报告终到站联检单位和就近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境列车报告始发站联检单位和就近的检验检疫机构。具体要求按照《京九、沪九直通旅客列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如需将人员交沿途车站,应提前征得联检单位同意,且车站须具备临时留验观察设施。车站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联检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列车运行途中旅客或乘务人员患非传染性疾病需下车就诊时,铁路一般应提前征得联检单位同意。特殊紧急情况下,列车乘务人员可依照铁路规章规定,将患者交到中途车站,同时报告联检单位。出境列车向广州东站和始发站联检单位报告;入境列车在广州东站发车前发现的,向广州东站联检单位报告,广州东站发车后发现的,向终到站联检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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