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总 则
第1项 本运价规和参加者为下列各路:
白俄罗斯铁路(白铁)
保加利亚国家铁路(保铁)
越南铁路(越铁)
哈萨克期坦共和国铁路(哈铁)
中国铁路(中铁)
朝鲜铁路(朝铁)
吉尔吉斯铁路(吉铁)
“拉脱维亚铁路”国家股份公司(拉铁)
立陶宛铁路国家公司(立铁)
摩尔多瓦铁路(摩铁)
蒙古铁路(蒙铁)
俄罗斯铁路(俄铁)
塔吉克铁路(塔铁)
乌克兰铁路[乌(克)铁]
爱沙尼亚铁路国家公司(爱铁)
凡按照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的条件,过境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运送货物,符合下列情况者,均适用本运价规程:
1.在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和国家间运送时;
2.在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为一方)与铁路未参加本运价规程的国家(为另一方)间的运送时。
第2项 统一境运价规程内容包括:
1.关于输货物运送手续的规定;
2.关于运费和杂费计算办法的规定;
3.杂费;
4.办理过境货物运送的各经路过境里程表;
5.货物品名分等表(“通用货物品名表”),该表单独出版;
6.运费计算表。
第3项 本运价规程,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在条文解释上发生分歧时,以俄文本为准。
第2条 统一过境运价规程修改和补充分布办法
第1项 公布运价规程的修改和补充事项时,应载明其生效日期。修改和补充事项至迟应在其生效的15天以前公布。
第2项 本运价规程的修改和补充事项,在下列各国正式出版物内公布:
白俄罗斯共和国--《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程汇刊》;
保加利亚共和国--《运价规程消息报》;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联合企业通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程汇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货物运输专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交通省省报》;
拉脱维亚--《拉脱维亚共和国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汇刊》;
立陶宛--《立陶宛铁路报》;
摩尔多与共和国--《经济评论报》;
蒙古--《政府决议汇编》;
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程汇刊》;
乌克兰--《乌克兰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程汇刊》;
爱沙尼亚--《爱沙尼亚铁路运送规则和运价规程汇刊》;
第3条 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之间以及本运价规程参加铁
路的国家(为一方)与仅参加国际货协或仅适用国际货协规定铁
路的国家(为另一方)之间运送货物时办理运送票据的手续
第1项 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之间以及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为一方)与仅参加国际货协或仅适用国际货协规定铁路(斯、匈两路)的国家(为另一方)之间的货物运送,凡按照本运价规程第8条所载经路,从发站至到站全程均用国际货协的运送票据办理。
第2项 凡通过萨雷奥捷克、阿亚古斯、然吉兹托别(哈铁)和雷巴契耶(吉铁)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运送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中记载上述各站中的一个车站作为到站,并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记载“货物运往中国”字样;发货人还应指定代理人作为收货人,并应由其领取货物,然后用汽车继续运送。
运送费用的核收:发送国铁路和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上述各站向代理人核收。
第3项 凡办理通过比斯克或库耳土克(俄铁)车站向蒙古运送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中载明上述两站中的一个站作为到站,并在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记载“货物运往蒙古”字样;发货人还应指定代理人作为收货人,并应由其领取货物,然后用汽车继续运送。
相反方向的货物,由代理人按照国际货协的规定,分别在比斯克或库耳土克车站向铁路办理托运。
经由上述车站向蒙古运送货物时,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而由蒙古运出货物时,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第4项 通过代理人办理运送时,发货人必须事先与代理人签订关于将货物发送给代理人名下的协议。
第4条 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和国家(为一方)与未参加国际货协并且不适用国际货协规定的国家(为另一方)之间通过陆路国境运送货物时办理运送票据的手续
第1项 从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通过陆路国境向铁路未参加国际货协并且不适用国际货协规定的国家以及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可分别按下列情况办理。
1.1 过境罗马尼亚或保加利亚向未参加国际货协并且不适用国际货协规定铁路的国家运送货物(向土耳其和希腊运送货物时除外)时,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只办理至罗马尼亚或保加利亚的出口国境站为止。
发货人应在国际货协运单第8栏“到达路和到站”栏内填写罗马尼亚或保加利亚铁路和各该路向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送的相应出口国境站名称。发货人应在该栏内另起一行填写:“应由铁路继续转发送至……站(载明最终到站和最终到达路名称)”。发货人应在运单第5栏“收货人,通信地址”栏内填写“站长”字样,在第4栏“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填写最终到站的最终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
根据上述各栏所填内容,出口国境站就作为发货人全权代表人,凭借接续的有效运输法的运送票据将货物发送至最终到站。
出口国境站须负责将原运单中填写的全部内容准确无误地转填入重新办理的运单中。
办理转发送的车站应在新运单“发货人(名称、地址)”栏内填写原运单的发货人及其通信地址以及原发站和原发送国名称。原国际货协运单应附在新运单后面。新运单的“运单附件”栏内,应作如下记载:“后附……年……月……日编制的运单第……号”。在新运单“发站日期戳”栏内,办理转发送的车站应加盖本站日期戳。
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出口国境站应向发货人寄送运单副本原件。
1.2 从未参加国际货协并且不适用国际货协规定铁路的国家(从土耳其和希腊运出货物时除外)过境保加利亚或罗马尼亚运送货物时,用相应的国际联运运送票据办理至保加利亚或罗马尼亚的进口国境站为止。
发货人在运单中填写上述进口国境站作为到站,填写该站站长为收货人。此外,发货人必须在运单中写明最终到站的实际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
根据运单中所填写的内容,作为货物到站的进口国境站就作为发货人全权代表,负责为该货物办理国际货协运单并将货物发送至最终到站。
办理转发送的车站应在国际货协运单第3栏“发站”栏内填写本站站名,在第1栏“发货人,通信地址”栏内填写原发货人及其通信地址以及原发站名称和原发送国名称。原运单应附在新运送票据后面。在新运单和新运行报单的正面左上角均应填写:“后附……年……月……日编制的运单第……号”。
1.3 过境保加利亚向土耳其或希腊以及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中填写保铁的斯维伦格勒东站(向土耳其运入以及从土耳其运出货物时)或库拉塔车站(向希腊运入以及从希腊运出货物时)作为到站,填写代理人或相应车站的站长作为收货人。
其中,向土耳其或希腊运送货物时,发货人应在国际货协运单第4栏“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写明最终到站的最终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
1.4 从与芬兰未签订直通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过境俄罗斯联邦铁路向芬兰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的运送票据办理至俄铁的出口国境站,而从该站至到站则用俄罗斯铁路与芬兰铁路所签订现行双边协定的运送票据办理,其办理手续可比照本项第1.1款的规定执行。
1.5 从芬兰过境俄罗斯联邦铁路向与芬兰未签订直通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运送货物时,从发站至俄铁的进口国境站按照俄罗斯铁路与芬兰铁路所签订现行双边协定的运送票据办理,而从该站至到站,则按照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办理,其办理手续可比照本项第1.2款中规定执行。
1.6 过境波兰共和国或斯洛伐克共和国铁路向未参加国际货协并且不适用国际货协规定铁路和国家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办理至波兰或斯洛伐克相应的进口国境站。
发货人应在运单第8栏“到达路和到站”栏内填写“波铁”或“斯铁”和该路应向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送的进口国境站名称。发货人还应在该栏内另起一行填写:“应由铁路继续转发送至……站(载明最终到站和最终到达路名称)”。发货人应在运单第5栏“收货人,通信地址”栏内填写:“站长”字样,在第4栏“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填写最终到站的最终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
根据上述各栏所填内容,进口国境站就作为发货人的全权代表,用凭借接续的有效运输法的运送票据将货物发送至最终到站。
进口国境站须负责将原运单中填写的全部内容准确无误地转填入到重新办理的运单。办理转发送的车站应在新运单“发货人(名称、地址)”栏内填写原运单的发货人及其通信地址以及原发站站名和原发送国国名。原国际货协运单须附在新运单后面。在新运单“运单附件”栏内应作如下记载:“后附……年……月……日编制的运单第……号”。在新运单“发站日期戳”栏内,办理转发送的车站应加盖本站日期戳。
根据发货人的要求,进口国境站应向发货人寄送运单副本原件。
1.7 从未参加国际货协并且不适用国际货协规定铁路的国家过境波兰或斯洛伐克铁路运送货物时,用相应的国际联运运送票据办理至波兰或斯洛伐克相应的出口国境站。
根据运单所填写的内容,作为货物到站的出口国境站就作为发货人全权代表,负责为该货物办理国际货协运单并将货物发送至最终到站。
办理转发送的车站应在国际货协运单第3栏“发站”栏内填写本站站名,在第1栏“发货人,通信地址”栏内填写原发货人及其通信地址以及原发站站名和原发送国国名。原运单须附在新运送票据后面。在新运单和新运行报单的下面左上角应如下记载:“后附……年……月……日编制的运单第……号”。
1.8 过境匈牙利共和国铁路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办理至匈铁的进口国境站。此时,发货人应填写驻该站应将货物发送至最终到站的代理人作为收货人。相反方向办理运送时,由驻匈铁出口国境站的代理人按照国际货协的条件向铁路托运货物。这种转办运送票据的办法,不适用于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和马其顿向参加同这些国家铁路直通联运协定铁路的国家以及相反方向的运送。
第2项 通过代理人办理运送时,发货人必须事先与代理人签订关于将货物发送给代理人名下的协议。
第5条 通过过境是铁路港口办理货物运送的手续
第1项 从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通过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过境铁路港口,向其他国家(不论这些国家的铁路是否参加本运价规程)以及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只能办理至过境铁路港口站为止或者从该站起开始办理。
如数个港口站同属于同一国家的铁路,则用该国铁路适用的运送票据办理运送。
第2项 从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运送货物时,发货人应在国际货协运单内,填写本运价规程所载的相应港口站作为到站,并填写驻该站的代理人作为收货人。代理人应从铁路领取货物并办理水运手续继续运送。
在运单第4栏“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发货人应作下列内容的记载:
“货物水运至……(写明原发送国国名)”。
从港口站发送货物时,代理人应在运单第4栏“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填写:
“货物从……(写明原发送国国名)水运抵达”。
第3项 以上述港口站为起讫的水路运送,应按照为此种转运所制订的规章和运价规程办理。
第4项 从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一个国家通过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另一个国家的港口站以及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运费按照本运价规程计算并根据发货人在运单中的填写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核收。
在港口站所发生的杂费和其他费用(第7条第11项),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港口站向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核收。
第5项 如果原定由水路运出的货物改为通过陆路国境运往原到达国或改运往他国时,经由港口站所属铁路运抵港口站然后从该站转运的运费,均按照本运价规程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代理人)应在运单的发货人声明栏内填写:“货物从……(填写原发送国名称)运来按过境办理”。
如果原定由水路运出的货物,在过境国港口站改用汽车运往他国时,实际经由各过境铁路运到该港口站的运费,也按本运价规程计算。
第6条 运价规定和运送费用计算与核收
整车和零担
第1项 通过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和运送中的其他费用),应按照运输合同缔结当日所施行本运价规程的费率计算。
第2项 过境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运送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分别按整车和零担办理。
如果在国境站或者到站发现运送的货物没有关于办理种别的记载时,发现此情况的车站应补作此项记载并加盖站名戳记证明。
重量尾数的进整
第3项 计算运费和杂费时,货物(不论是整车货物,还是零担货物)实际重量的尾数不足100公斤者,均按100公斤计算(计费重量)。
运送费用的计算办法
第4项 当有数个本价规参加路参与过境运送时,运送费用应按每过境铁路分别计算。
同时应注意:
1.货物名称和本价规的运价等级,
2.货物重量,
3.办理种别,
4.通过该路的运送里程,
5.运送速度,
6.本价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此,计算运送费用时应适用:
1.通用货物品名表(THT),按照该表确定该项货物应适用的运价等级;
2.过境里程表(运价规程第8条),该表内容为本价规每个参加路运价里程;
3.运费计算表(运价规程第9条);
4.运单中记载的事项。
第5项 在确定货物运费额时,应按照该批货物运送里程在计算表中所属计费区段的费率计算运费。
第6项 通过港口站运送货物时(按本运价规程第5条所定的条件),该港口站所属的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就作为过境铁路。
在个别过境运送中,经本运价规程有关参加铁路商定,可以规定适用辅助性规则,作为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附件,其中包括按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算出的过境铁路里程的运费率以及按各自国内运价规程算出的发送路和到达路运费率。发送国和到达国铁路段的运费和杂费,也准许按照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规定费率计算并核收。
第7项 慢运货物的运费,应按本条第9-14项规定的办法计算。
运送快运货物时,按本条第9-14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出的运费,加100%,并且对以客运速度运送货物(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货物)时,加200%。
运送费用尾数的进整
第8项 计算运送费用时所得出的最终款额尾数应进整至分。进整规则为0.5分及0.5分以上进为1分,不足0.5分者舍去。
整车货物运费
第9项 慢运整车货物运费,按照100公斤的运价费率乘以该货物计费重量计算,但货物计费重量不得低于车辆装载最低计费重量标准。四轴车装载最低计费重量标准为:1等货物---20吨,2等货物---30吨。
第10项 根据本条第9项算出的1435毫米轨距铁路的货物运费,不应超过该批货物按规定轴重所可能装载重量计算出的运费。
在个别情况下,所承运货物重量超过其按容许轴重可能装载的重量时,其运费应根据货物实际重量计算。
第11项 运送本运价规程所规定按3等运价计费的货物时,运费按照将计算表中所列每轴运费乘以按自轮运转货物运送的机车车辆轴数计算。
使用上述车辆所装运不同轨距的转向架或轮对以及这些车辆在运送中必需的配件或其他材料,免收运送费用。
直达列车或成组车辆运送的货物运费
第12项 办理按一张运单用直达列车或成组车辆运送货物时,将每辆车作为一批整车货物分别计算。
零担货物运费
第13项 按慢运办理的零担货物运费,按照将第100公斤的运价费率乘以该批货物计费重量百公斤数所得的运费款额加50%计算。
合装货物运费
第14项 用一张运单运送数种准许混装的不同品名的货物(合装货物)时,其运费计算方法为:
1.按整车货物办理时:
对于同一等级的货物---按照这批合装货物的总重量和运价等级计算,但不得低于车辆装载最低计费重量标准;
对于等级不同的货物---按照这批合装货物的总重量和这批合装货物中重量最大货物的运价等级计算,但不得低于该运价等级的车辆装载最低计费重量标准。同时,同一品名且实际重量最大的货物或不同品名但属于同一等级且实际总重量最大的货物作为重量最大的货物。如果是两种或数种最大重量相同的货物,则应按照其中运价费率较高的那种货物计算。
2.按零担货物办理时:
对于同一等级的数种货物---按照这批合装货物总重量和运价等级计算出的运费款额加50%计算。
对于等级不同的数种货物:
----如果每种品名货物的重量已分别填明,而且每种货物又分别包装,则按照每种货物重量及其规定的运价等级计算出运费的款额加50%计算,但同一运价等级货物的实际重量应合并计算;
----如果仅填明数种货物的总重量或者这些货物包装成一件,则按照这批货物的总重量以及其中运价等级较高那种货物的费率算出的运费款额加50%计算。
货物名称
第15项 发货人必须根据通用货物品名表(THT)在运单中填明货物名称及其代码。
搬家货物,不论发货人在运单中填写时是否使用了概括性名称“搬家货物“或者另外还填写了货物的各种物品名,均应当属于第99类01项。
第16项 如果在货物检查表中没有运单中所填的货物名称时,就应当对实物进行检查,以确定所托运的货物属于工业或农业的何种部门产品,并查阅通用货物品名表。如果此表的其中一项对这种货物作有规定时,就应当适用为该类中这项货物所规定的等级。如果不能确定该种货物属于哪项时,则应按照为这类货物所规定的最高等级计算运费。
如果该货物无法归入货物品名分等表中的任何一项时,运费就按1等费率和实际重量(但不得少于第6条第9项规定的重量)计算。
超长、超限和灌装货物的运费
第17项 使用连结车组运送超长货物时,运费按货物实际重量(但不得少于所用各辆货车计费重量标准的总和)计算。
如果敞车类货车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国际货协附件第14号)或其他国际协定的同类规则,对车辆的开车重定有限制时,则计费重量标准须相应降低。
如果根据运行路规章运送中须挂游车时,其运费计算按下列情况办理:若游车为铁路所属,则每辆空游车按3等运价计费;若游车为货主所属,则按每轴公里0.18瑞士法郎计运费。
利用游车运送货物时,应根据一般规定只计算所装货物的运费。
第18项 运送超限货物时,发站应在运单和运行报单中货物名称下填写“货物在……铁路超限”。
超限货物的运费,按整车货物运价计算,只是在货物超限的铁路上才加收100%。
如果超限货物在过境路上不是按最短径路而系绕道运送,则运费按照实际运送里程计算,并加收100%,但以该货物的绕道运送事先取得发货人同意并在运单内注明这一绕道径路为限。
使用装有检查架(超限货物的模型)的车辆时,运费计算如下:若车辆为铁路所属,则按3等运价计费;若车辆为货主所属,则按每轴公里0.18瑞士法郎的费率计费,但超限费免收。
使用空车作为游车或用隔离车装运货物时,均按第17项的规定计算运费。
第19项 使用罐车运送货物时,按货物的计费重量计算运费。
使用货主的车辆运送货物时的运费
第20项 使用货主的车辆(自备或租用)运送货物时,不论车种,运费均按现行整车货物运价的一般规定减成15%计算。
上述车辆空驶(卸车后或装车前)走行里程的,运费计算如下:二轴车按每轴公里0.10瑞士法郎,四轴及四轴以上车辆按每轴公里0.06瑞士法郎的费率计算。杂费免收。
易腐货物运费和动物运费
第21项 运送易腐货物,必要时,过境铁路须保证货物的通风与制冷。
第22项 使用加冰冷藏车和机械冷藏列车运送易腐货物的运费,按照一般规定计算。
货主自加冰以及与货物同装一车的其他防护材料,如其重量已分开填明,则免费运送。
编入机械冷藏列车的制冷设备车和服务人员车的运费,以及列车卸车后或发往装车地时空车走行费,均予免收。
押运人乘车费
第23项 货物押运人的乘车费,每过境运送里程100公里按照2.64瑞士法郎核收。每国铁路运送里程不满100公里时,亦按100公里计算。
机械冷藏列车的技术人员,在过境铁路上乘车一概免费。
押运人乘坐属于铁路的单独车辆时,应按3等运价和车辆走行里程另行收费。
押运人乘坐货主的车辆(自备或租用)时,其乘车费可减成15%。
尸体和骨灰罐的运费
第24项 用单独货车运送灵柩时,运费按照下列办法核收:
1.挂于快运货物列车时---按3等运价和使用车辆的轴数计算。
2.挂于旅客列车时---按3等运价加100%计算。
用单独车辆运送骨灰罐时,也适用上述计算办法。
按零担运送骨灰罐时,运费的计算办法为:慢运运送时按1等运价加50%;快运运送时按1等运价加200%;每个骨灰罐的重量均按100公斤计算。
发货人的运送用具运费
第25项 如果发货人的运送用具(篷布、粮谷挡板等)的重量,已在运送票据中同货物的重量分别填明时,就不加算运送用具的运费。
集装箱货物和托盘货物运费
第26项 按零担和整车办理的小吨位、中吨位集装箱货物和托盘货物的运费,按本条的规定计算,但箱盘自重不予计费。运送属于铁路的小吨位、中吨位空集装箱和空托盘,免收运送费用。大吨位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和大吨位空集装箱只按大吨位集装箱货物办理运送,发货人应对每一个重或空大吨位集装箱填写单独运单。每一个大吨位集装箱的运费均应单独计算。
计算运费时应根据:
---集装箱种类:20、30或40英尺;
---过境运价里程。
慢运20英尺大吨位重集装箱的运费,按1等15吨核收,不按箱内货物的实际重量。30和40英尺集装箱的运费,按20英尺集装箱的费率计算后,再分别加收50%和100%。
20、30和40英尺大吨位空集装箱的运费,按相应种类重集装箱运费的50%核收。
快运大吨位集装箱的运费,按慢运费率计算后,再加收50%;若随旅客列车运送时,则加收100%。
运价货币
第27项 计算运费和杂费采用的运价货币为瑞士法郎。
本运价规程所规定的并以瑞士法郎计算的运费和杂费,按照该国规定的办法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核收。
运送费用的核收
第28项
1.如果本运价规程中未另作规定,则按照本运价规程算出的过境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运送费用核收办法为:
---从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向亦参加本运价规程铁路的国家运送货物时,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从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国家向未参加本运价规程铁路的国家运送货物时,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相反方向运送时,则在最终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2.允许通过代理人支付本运价规程参加铁路的过境运费,但以代理人与相应过境铁路签有协议为限。
在这种情况下,发货人在发站填制国际货协运单时,须在第20栏(或国际货约运单第24栏)内作一项记载,其内容为:应收人运费的各该过境铁路简称、代付各该路段过境运费的代理人名称及其作为该过境路段运费支付人的代码。
第7条 杂 费
第1项 将货物从一种轨距车辆换装入另一种轨距车辆以及更换转向架时,应按照下列费率收费:
1.包装货物和成件货物换装费,每100公斤按120分核收;
2.散装和堆装货物换装费,每100公斤按100分核收;
3.灌装货物换装(包括加温)费,每100公斤按80分核收;
4.国际货协第5条第4项第1-5款中所载的货物换装费,按照换装路现行国内运价规程的规定核收;若未作规定时,就按照实际费用核收;
5.重车和按自轮运转货物运送的机车车辆的转向架更换费,每轴按70瑞士法郎核收。
装有数批货物的合装车,其转向架更换费按照每张运单分别核收,费率为:每100公斤按180分计算,不满100公斤的按100公斤计算。
6.集装箱换装费:
---总重2.5吨及2.5吨以下的小吨位重集装箱:8.8瑞士法郎/箱;
---总重超过2.5吨至10吨以下(含10吨)的中吨位重集装箱:17.6瑞士法郎/箱;
---大吨位重集装箱:68瑞士法郎/箱;
---大吨位空集装箱:34瑞士法郎/箱。
第2项 快运或慢运货物的声明价格费,不论运送距离的远近,均按所声明的价格,每150瑞士法郎核收2瑞士法郎。不满150瑞士法郎的按150瑞士法郎计算。这项费用按所过境每一铁路分别核收。
第3项 为补偿铁路所支付与所运货物验关有关的一切费用(一次性核收,作为每一过境铁路的收益),核收如下费用:
---整车货物:每批4瑞士法郎;
---大吨位集装箱货物:每箱4瑞士法郎;
---零担货物:每批2.2瑞士法郎。
第4项 由一种运输法的运送票据更换成另一种运输法的运送票据的重新办理费,按每张运单8瑞士法郎核收。
第5项 通过克莱佩达—穆克兰轮渡上的各项杂费按下列费率计算:
1)推上轮渡费:
---每辆车25瑞士法郎;
---每个20英尺集装箱13瑞士法郎;
---每个40英尺集装箱25瑞士法郎;
---零担货物不分货物等级,每100公斤40分。
2)推下轮渡费:
---每辆车18瑞士法郎;
---每个20英尺集装箱9瑞士法郎;
---每个40英尺集装箱18瑞士法郎;
---零担货物不论货物等级,每100公斤30分。
可上渡轮的车辆其最大轴重为22.5吨,外形尺寸不得大于1-BM限界的规定。
第6项 国境站换装货物由铁路供给的设备、用具和装车用的加固材料(支柱、铁丝、钉子、垫木、麻垫等等)费,不分车辆载重量大小,每车均按35.10瑞士法郎核收。
第7项 使用冷藏车运送时的冷藏运输费以及加温运送时的燃料供应费,应按下面各表中所列各国国内运价规程的费率计算:
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铁路冷藏运输费率表
(单位:瑞士法郎)
货物运送
里 程
(公里)
使用二轴和三轴保温车运送时(每车)
使用四轴保温车运送时(每车)
一年四季
既不加冷
也不加温
加 冷
一年四季
既不加冷
也不加温
加 冷
温暖季节
自4月1日至10月31日
寒冷季节
自11月1日
至3月31日
温暖季节
自4月1日至10月31日
寒冷季节
自11月1日至3月31日
1~500
5.3
54.0
54.0
7.1
132.5
132.5
501~1000
10.5
88.5
71.0
14.1
194.4
161.4
1001~1500
15.8
123.3
88.2
21.0
256.2
190.4
1501~2000
21.0
158.0
105.3
28.1
318.0
219.2
2001~2500
26.4
192.6
122.4
35.1
379.8
248.3
2501~3000
31.7
261.9
156.6
49.2
503.7
277.4
3001~3500
36.9
261.9
156.6
49.2
503.7
306.2
3501~4000
42.2
296.6
173.7
56.1
565.5
335.3
4001~4500
47.4
331.4
191.0
63.2
627.3
364.1
4501~5000
52.7
365.9
207.9
70.2
689.4
393.2
5001~5500
57.9
400.5
225.0
77.3
751.2
422.0
5501~6000
63.2
435.3
242.3
84.3
813.0
451.1
加温运送货物时,提供燃料的费用,不论车辆载重量大小每车均按下列数额核收:
1.运送里程在250公里以内时为8.78瑞士法郎;
2.以后每增加250公里加收4.40瑞士法郎;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冷藏运输费率表
(单位:瑞士法郎)
货物运送
里 程
(公里)
一般保温车(每车)
机械保温车(每车)
不加冷
运送时
5、6、7、8、9月
加冷
其他月份
加 冷
不加冷和
不加温
运送时
5、6、7、8、9月
加冷
其他月份
加冷和
加温
1~500
27.2
27.2
27.2
57.0
92.1
79.1
501~1000
41.1
92.1
74.6
86.0
138.6
118.4
1001~1500
55.2
139.5
110.6
143.0
230.7
197.4
1501~2000
76.2
194.9
153.5
200.1
323.0
276.3
2001~2500
86.9
238.7
186.0
257.0
414.9
255.4
2501~3000
106.1
292.1
227.3
314.1
507.2
434.3
3001~3500
124.7
344.0
267.6
371.1
599.3
513.3
3501~4000
144.8
389.6
308.0
428.3
691.5
592.2
4001~4500
164.0
451.1
351.0
485.1
783.5
671.3
4501~5000
183.3
504.5
392.1
542.3
874.1
750.2
5001~5500
201.9
556.4
432.5
599.3
967.8
829.2
计算机械保温车的费用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冻结易腐货物加冷运送时,费用按本表第3、4栏计算并增加20%。
2.加温运送时,费用按本表第2栏核收。
如果由铁路供给燃料,还应加收下列数额的费用:运送里程在250公里以内时为8.80瑞士法郎,以后每增加250公里增加收4.40瑞士法郎。
三、 俄罗斯联邦铁路和蒙古铁路冷藏车运输费率表
(单位:瑞士法郎)
货物运送
里 程
(公里)
使用二轴和三轴保温车运送时(每车)
使用四轴保温车运送时(每车)
一年四季
既不加冷
也不加温
加 冷
一年四季
既不加冷
也不加温
加 冷
温暖季节
自4���1日至10月31日
寒冷季节
自11月1日至3月31日
温暖季节
自4月1日至10月31日
寒冷季节
自11月1日至3月31日
1~500
5.3
54.0
54.0
7.1
132.5
132.5
501~1000
10.5
88.5
71.0
14.1
194.4
161.4
1001~1500
15.8
123.3
88.2
21.0
256.2
190.4
1501~2000
21.0
158.0
105.3
28.1
318.0
219.5
2001~2500
26.4
192.6
122.4
35.1
379.8
248.3
2501~3000
31.7
227.3
139.5
42.2
441.9
277.4
3001~3500
36.9
261.9
156.6
49.2
503.7
306.2
3501~4000
42.2
296.6
173.7
56.1
565.5
335.3
4001~4500
47.4
331.4
191.0
63.2
627.3
364.1
4501~5000
52.7
365.9
207.9
70.2
689.4
393.2
5001~5500
57.9
400.5
225.0
77.3
751.2
422.0
5501~6000
63.2
435.3
242.3
84.3
813.0
451.1
6001~6500
68.4
470.0
259.4
91.2
874.8
479.9
6501~7000
73.7
504.5
276.3
98.3
936.8
509.0
7001~7500
79.1
539.3
293.6
105.3
998.6
537.8
7501~8000
84.3
573.9
310.7
112.4
1060.4
566.9
8001~8500
89.6
608.6
327.8
119.4
1122.3
595.8
8501~9000
94.8
643.1
344.7
126.3
1184.3
624.8
9001~9500
100.1
677.9
362.0
133.4
1246.1
653.7
9501~10000
105.3
712.5
379.1
140.4
1307.9
682.7
10001~105000
110.6
747.3
396.3
147.5
1369.7
711.6
10501~11000
115.8
781.8
413.7
158.7
1431.8
740.6
在蒙古和俄罗斯联邦铁路上加温运送货物时,由铁路供给燃料的费用,不论车辆载重量大小,每车均按下列数额核收:运送里程在250公里以内时为8.78瑞士法郎,以后每增加250公里增收4.40瑞士法郎。
乌克兰铁路冷藏运输费率表
(单位:瑞士法郎)
货物运送
里 程
(公里)
使用四轴保温车运送时(每车)
一年四季
既不加冷
也不加温
加 冷
温暖季节自4月
1日至10月31日
寒冷季节自11月
1日至3月31日
1~250
8.1
152.4
152.4
251~500
15.2
223.5
185.6
501~750
24.1
294.6
218.9
751~1000
32.3
365.7
252.4
1001~1250
40.3
436.8
285.5
1251~1500
48.5
508.2
319.0
1501~1750
56.6
579.3
352.1
1751~2000
64.5
650.3
385.6
在乌克兰铁路上加温运送货物时,由铁路提供燃料的费用,不论车辆载重量大小,每车按下列数额核收:运送里程在250公里以内时为8.80瑞士法郎,以后每增加250公里增收4.40瑞士法郎。
五、 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立陶宛、拉脱维亚、摩尔多瓦
和爱沙尼亚铁路冷藏运输费率
1.在白俄罗斯铁路上使用任何载重量的保温车运送时,不论里程远近,每车按350瑞士法郎核收。由铁路提供燃料的费用,不论车辆载重量大小,运送里程在250公里以内为每车8.80瑞士法郎,以后每增加250公里增收4.40瑞士法郎。
2.在保铁境内使用任何载重量的保温车运送时,冰箱加冰费,不论运送里程的远近,每车均按43.88瑞士法郎核收。
由保铁铁路供给车辆加温燃料的费用,不论车辆载重量的大小和运送里程的远近,每车均按13.17瑞士法郎核收。
注:只有在各铁路确实对车辆供冰或燃料的情况下,才向保铁核收上述的冷藏运输费。
3.在立陶宛铁路上加温与加冷运送货物时,提供燃料的费用,不论车辆载重量的大小和里程远近,每车均按360瑞士法郎核收。
4.在拉脱维亚铁路上用机械保温车辆加温或加冷运送货物时,其冷藏运输费,不论车辆载重量的大小和里程的远近,每车均按150瑞士法郎核收。
5.在摩尔多瓦铁路上加温或加冷运送货物时,提供燃料的费用,不论车辆载重量的大小和里程的远近,每车均按360瑞士法郎核收。
6.在爱沙尼亚铁路上加温或加冷运送货物时,由铁路提供燃料的费用,不论车辆载重量的大小和里程的远近,每车均按315瑞士法郎核收。
第8项 向芬兰或相反方向运送货物(统一货价第4条第1项第1.4款和第1.5款)时,俄铁车辆在俄芬国境站上安装或拆卸缓冲装置的费用,每车按8.33瑞士法郎核收。
第9项 因发货人变更运输合同引起车辆在过境路车站上滞留时,应核收归车辆滞留路收益的车辆滞留费。每车日的滞留费最大费率为:
1.两轴车:7.80瑞士法郎
2.四轴车:9.75瑞士法郎
3.凹型平车:23.40瑞士法郎
第10项 在过境铁路(其中包括国境站)发生的本运价规程中未作规定的杂费和其他费用,按照这些费用发生当日该国的现行国内规章和运价规程计算,并将本国货币计的费用金额换算成瑞士法郎后以瑞士法郎为单位填写在运送票据中。
第11项 如果本运价规程中未对港口站所发生的杂费和其他费用的费率作出规定时,就按照港口站所属铁路的现行费率核收。
第12项 本条所列的各项杂费向发货人或收货人(视何人支付运费而定)核收,但是在港口站发生并应向代理人核收的杂费和费用(第5条第4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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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过境运价规和上述各参加都均系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