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与法律法规,对中国港航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基于政策的内容本身、重要性、影响范围与程度等综合考量,在2014年新年到来之际,中港网、港航业专业咨询机构中航智库经过认真筛选,联合梳理出“2013中国港航业十大新政”,以飨读者。“2013年中国港航业十大新政”内容如下,以政策发布时间先后为序:
1.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出台有序推进沿海港口建设
1月17日,国务院公布《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三大海洋经济圈包括港口在内的建设重点。规划同时提出,要有序推进沿海港口建设,完善布局,拓展功能,着力提升港口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到2015年,沿海港口深水泊位达到2214个。
2015年海洋经济占GDP一成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综合考虑未来海洋经济发展趋势,确定“十二五”时期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海洋经济总体实力进一步提升。海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海洋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2015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海洋经济对就业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增强,新增涉海就业人员260万人。
同时,海洋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海洋领域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稳步提升。2015年,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0%以上,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达到60%以上。
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进一步提高,海洋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氮、磷等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初步控制,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长江、黄河、珠江等重要河流入海口和渤海等重点海域的水质有所改善。新建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80个,2015年海洋保护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重达到3%。海洋防灾减灾能力显著增强。
三大海洋经济圈明确十二五港口建设重点
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海洋经济发展将充分发挥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三个经济区的引领作用,推进形成我国北部、东部和南部三个海洋经济圈,结合落实国家关于沿海区域发展的部署,着力培育一批重要的海洋经济增长极。其中,北部海洋经济圈由辽东半岛、渤海湾和山东半岛沿岸及海域组成。建设重点是水产养殖、航运基建、旅游业、石化产业、盐业、风电、海水淡化产业等,打造以大连、青岛为主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在港口建设发展方面,辽东半岛沿岸及海域中,充分发挥东北地区出海通道和对外开放门户的作用,加强主要港口和集装箱干线港建设,抓紧完善航运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形成以大连港、营口港为主要港口,锦州港、丹东港为地区性重要港口,葫芦岛港、盘锦港为一般港口的总体发展格局;渤海湾沿岸及海域,依托天津港、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重点发展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及出口加工等业务,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推进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支持天津邮轮游艇经济发展和东疆保税港核心功能区建设;山东半岛沿岸及海域,构筑以青岛港为核心,烟台港、日照港为骨干,威海港、潍坊港、东营港、滨州港为支撑的东北亚国际航运综合枢纽,发展现代航运服务,逐步形成以港口为中心的物流网络和临港物流集聚区。
东部海洋经济圈由江苏、上海、浙江沿岸及海域组成。建设重点是滩涂农林牧业、旅游业、风电、高端海洋船舶、海洋生物制品业、航运金融等服务业、远洋渔业等,加快建设长兴岛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建设我国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这个地区也将发展海上风电以及远洋渔业、海洋科学研发基地建设等。在港口建设发展方面,江苏沿岸及海域,“十二五”时期建设重点是:实行江海联动,加快打造以连云港港为核心的江苏沿海港口群;上海沿岸及海域,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上海港国际地位,统筹规划集疏运体系,提高码头泊位的大型化和专业化水平,形成以深水港为枢纽、中小港口相配套的沿海港口和现代物流体系。加强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大力发展航运物流、航运金融、航运信息等服务业,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等;浙江沿岸及海域,着力构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海陆联动集疏运网络、金融和信息支撑系统“三位一体”的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以宁波–舟山港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储运加工贸易基地和集装箱干线港建设,建设我国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支持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建设宁波、舟山、温州等航运服务集聚区。
南部海洋经济圈由福建、珠江口及其两翼、北部湾、海南岛沿岸及海域组成。部分地区定位于发展高端海洋旅游业、海洋文化创意产业等;广西北部湾地区的功能定位于中国–东盟开放合作中心。在港口建设发展方面,福建沿岸及海域,加强厦门港集装箱干线港建设,加快建设连接两岸及港澳、服务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海峡西岸港口群,积极发展国际物流,构建现代港航物流体系;珠江口及其两翼沿岸及海域,加强粤港澳邮轮航线合作,打造世界邮轮旅游航线重要节点,积极发展新兴旅游项目,重点建设南澳岛、惠东巽寮、红海湾等一批海洋综合旅游区,建成国际高端旅游目的地。以广州、深圳、湛江、珠海、汕头等主要港口为依托,打造世界级港口群和国际物流中心;广西北部湾沿岸及海域,建设广西北部湾沿海港口,规划建设一批万吨级以上泊位和深水航道,完善西南地区出海大通道的交通基础设施。进一步培育集装箱干线航线,开辟对东盟国家的航线,探索开辟远洋国际航线;海南岛沿岸及海域,重点建设海口、洋浦、八所等港口,完善港口功能和配套设施,打造面向东南亚的航运枢纽、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
大力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
规划专章提出积极发展海洋服务业,中港网注意到,第一节便提出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规划指出,在海上运输方面,优化海运船舶运力结构,促进海运船舶的大型化、专业化。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航运企业,增强远洋航运能力。2015年,远洋船舶平均吨位达到25000吨,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78亿吨。提高运输组织化水平,加快发展大宗货物和集装箱等的多式联运,推进完善陆海联运体系。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国际航运合作水平。积极发展航运保险、航运金融、海事仲裁和信息咨询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初步形成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在港口建设方面,有序推进沿海港口建设,完善布局,拓展功能,着力提升港口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重点推进煤炭、原油、液化天然气、铁矿石和集装箱等主要货类运输码头建设。到2015年,沿海港口深水泊位达到2214个。推进港口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发展公用码头。加强港口深水航道、防波堤等公共基础设施和集疏运系统建设。
在港口物流方面,要加快发展港口物流,推进港口与临港产业园区的有效对接和联动,建设以港口为依托的全国性物流枢纽、物流园区和国际物流中心,构建以港口为重要节点的物流服务网络。支持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口岸监管条件。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在主要港口建立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为通关一体化服务创造条件;推进港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等重大示范工程建设,逐步建成区域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2.发改委印发指导意见我国“十二五”将建42个综合交通枢纽
3月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3〕475号),要求各地以运输需求为导向,新建与改造相结合,推进我国综合交通枢纽的一体化发展。
根据意见,“十二五”我国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任务包括:加强以客运为主的枢纽一体化衔接;完善以货运为主的枢纽集疏运功能;提升客货运输服务质量;统筹枢纽建设经营等四大方面。意见指出,要统筹货运枢纽与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的空间布局。按照货运“无缝化衔接”的要求,强化货运枢纽的集疏运功能,提高货物换装的便捷性、兼容性和安全性,降低物流成本。“港口应重点加强铁路集疏运设施建设,大幅提高铁路集疏运比重;积极发展内河集疏运设施。集装箱干线港应配套建设疏港铁路和高速公路,滚装码头应建设与之相连的高等级公路。”
《意见》提出,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国需基本建成42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中港网梳理发现,除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外,辽宁大连、河北秦皇岛、河北唐山、山东青岛、江苏连云港、江苏徐州、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湛江、广东深圳等涉港城市亦入选。
各地政府将组织编制其综合交通枢纽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批。《意见》指出,要打破行业分割、突破地区分割,创新体制机制,破解综合交通枢纽发展中的难题。
融资方面,地方政府投资应发挥引导作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同时,要拓宽融资渠道,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同时,创新盈利模式,探索以企业为主体、资本为纽带的投融资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综合交通枢纽的建设和运营,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格局,建立稳定的综合交通枢纽投融资渠道。
为补贴枢纽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在切实保证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做好��通影响分析,对枢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及周边区域进行土地综合开发。
意见公布的42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分别为北京、天津、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石家庄、秦皇岛、唐山、青岛、济南、上海、南京、连云港、徐州、合肥、杭州、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湛江、海口、太原、大同、郑州、武汉、长沙、南昌、重庆、成都、昆明、贵阳、南宁、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银川、西宁、拉萨。
3.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八月起全国范围内推开
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行,有利于解决因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和税收征管风险等问题。
会议决定,一是要扩大地区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据测算,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二是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通过实行“营改增”,激发企业活力,形成新的增长点,不断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指出,实行“营改增”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去年1月启动试点以来,有关地区和部门精心组织实施,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产业结构得到优化,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工业转型升级迈出新步伐。中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得到减轻,促进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税制得到简化和规范,有利于解决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改革试点方案,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跟踪分析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要推动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研究合理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理顺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各级政府要转变政风,倡俭治奢,过紧日子,把钱用在刀刃上,为推进“营改增”创造条件。
“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率先启动试点,“营改增”被决策层视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2月1日,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超过100万户,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人民币,整体减税面超过90%。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幅度达40%。试点过程中,一些业务在外地的企业纷纷来到试点地区注册以“蹭政策”,这不仅加大了生产要素在区域间不必要的流通,也不利于区域间的公平竞争,急需在全行业推广。
4.交通运输部试行新规加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通运输部4月23日印发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根据试行办法,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应当明确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人或责任机构,并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试行办法规定,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应急准备等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根据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等,定期对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以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另据中港网资料,交通运输部2012年11月27日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以2012年第9号部令签发,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同时废止。
5.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获部批率先试点国际船舶登记政策
2013年5月,《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交函海(2013)161号)获得交通运输部批复同意,标志着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天津模式”正式落地,天津东疆将在国内率先开展国际船舶登记。
按照《试点方案》进行登记的船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船籍港为天津东疆,只能从事国际航行和作业;特殊情况下,从事工程作业的船舶和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服务的各类船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方可在国内水域施工作业。
与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相比,《试点方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有选择地放宽准入条件,从登记条件、船员配备、登记种类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探索。比如在登记主体方面严格限制了船舶吨位大小,为1600总吨以上的货船、不定期客船、钻井平台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船舶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除中方投资人出资额不得低于50%的要求外,新增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境外中资企业回国投资,其出资可作为中方出资额,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受出资额比例限制等新的内容;已经办结海关完税、退税或保税手续的船舶也可按照《试点方案》登记。在船龄方面,新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将各种进口船型的船龄年限均放宽两年。同时经海事机构核准后,允许船舶雇用外籍高级船员,但外籍船员比例不得超过30%。此外,在登记业务形式上还增加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
一直以来,我国实施的是严格船舶登记制度。在我国登记的船舶必须在中国船级社入级,并对登记船舶有严格的船龄限制。我国的税收政策对在国外建造或从国外进口的船舶还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次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创新,在进口船舶船龄、外籍船员雇用和境内融资等方面均给予船东多项优惠,与东疆保税港区的现有政策相配套,并有可能带动其他航运政策的调整,有利于吸引更多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扩充国有船队实力,在维护国家战略利益、促进我国航运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6.交通运输部明确行业指导意见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2013年6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出《关于交通运输推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规划发【2013】349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因地制宜、创新驱动,立足行业、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针对当前物流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一个战略重点”是加快构建综合运输体系,“两大核心目标”是提高运输效率和提升服务水平。要求建设“三个体系”:衔接顺畅的基础设施体系、互联互通的物流信息体系、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体系。提出了7大任务、26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并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统计体系、加大政策支持、注重人才培养、发挥协会作用等5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7项重点任务是:一是加快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综合运输通道和网络,全面加快内河水运和重要通道的铁路、民航建设,加快国家公路网建设。加快推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站场枢纽等物流节点建设。优化并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重点推进高等级公路与港口、铁路货运枢纽、大型机场、大型物流园区的衔接等;二是大力创新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积极推进铁水联运、空陆联运、滚装运输、驮背运输(货运汽车直接开上火车,到目的地从火车上开下)和江海直达运输等多式联运发展,推动货物运输的“无缝衔接”和“一单制”。加快发展甩挂运输,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三是提升车船的标准化、专业化、清洁化水平,严格货运车辆和船舶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四是着力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培养龙头骨干企业,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联盟、联合、兼并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规范货运中介经营行为,推进货运中介向现代物流服务商转变;五是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实现铁路、公路、水路、民航信息的互联互通;六是加快推动重点领域物流发展,引导铁路和公路站场、港口、机场加快转型升级,支持由传统运输和装卸业务向现代物流服务功能延伸;七是切实改善发展环境,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发展,规范执法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7.交通运输部发布促进两岸海上直航发展十一项政策措施
7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出台11项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政策措施,包括两岸邮轮运输发展、干线班轮捎带中转货、客货滚装运输和车辆互通、推动海西对台先行先试等多个方面。
在积极推动两岸邮轮运输经济发展方面,现阶段,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企业可试行包租外籍邮轮多航次从事两岸运输;外籍邮轮在国际航线上可直接挂靠两岸港口,但不得作为两岸间旅客运输。
交通运输部积极支持两岸船队和航运中心协调发展、共赢发展。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在华北至台湾航线上,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干线班轮可捎带两岸中转货,每航次装载量不得超过400标箱;经特别许可两岸资本的方便旗干线班轮可捎带两岸自有中转货,每航次装载量不得超过400标箱。
在积极支持两岸客货滚装运输发展方面,两岸共同简化港区内相关拖架与车辆运营程序,逐步推动两岸机动车辆通过客滚航线上岸、甩挂运输等实现互通行驶。
交通运输部积极推动海西对台先行先试,将福建至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海上运输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下放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支持平潭增开对台客滚运输航线,推动平潭开展船舶保税登记试点;支持厦门开通刘五店航道,试点开展国际船舶保税登记等现代航运服务业的政策创新,加强两岸船员培训考试机制和条件建设,在厦门港开展两岸交通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试点。
这些政策措施的发布,将巩固和深化两岸“三通”成果,推进两岸邮轮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两岸集装箱、客滚运输和物流运营效率,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加快打造两岸双向直航升级版,为两岸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8.交通运输部出台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二十条意见
经交通运输部部务会通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8月26日发布《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从运力调控、转型升级、市场监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服务水平五个方面制定二十条意见,积极应对当前航运业面临的严峻形势,促进国内航运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介绍,二十条意见内容很实,操作性强。《意见》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效应对当前航运市场严峻形势的需要;二是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三是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要求;四是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
在优化运力结构方面,《意见》提出,淘汰老旧运输船舶,减少运力存量,调整延续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政策至2015年12月31日。积极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严格执行以船龄为标准的船舶强制报废制度。
同时,《意见》鼓励建造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引导沿海干散货船有序发展,继续严控国内沿海和长江干线客运、危险品运输新增经营主体,调控国内运力增量。支持行业组织加强运力发展自律,对船东协会组织航运企业开展的封存现有运力等措施,港航、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给予支持。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方面,《意见》提出,将国内沿海省际运输经营者最低运力规模标准由2000总吨提高到5000总吨,并相应提高内河运输经营者最低运力规模标准。
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方面,《意见》提出,培育、有序发展邮轮运输,允许中资方便旗邮轮沿海多点挂靠。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航运相关政策,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
推进海峡两岸航运发展方面,《意见》提出,允许经批准两岸登记的干线班轮在华北至台湾航线上捎带两岸中转货,支持开辟两岸四地邮轮航线。
《意见》明确,落实取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购审核、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等行政许可。进一步研究提出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
《意见》提出,逐步健全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诚信管理制度和经营资质预警及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国内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采取精确报备模式。
《意见》提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好船舶证明签证费等6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的落实工作。清理规范不合理的相关服务收费,取消国际航行船舶驶离国内港口前船上污染物清理费等5类7项收费。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做好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标准下调20%的落实工作;各港口不得与外贸班轮公司签订协议,并收取装卸速遣费用。规范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收费,将船舶交易服务费与船舶交易价格脱钩,改为按次定额收取服务费,并限定额度。
9.国务院印发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中资外籍船获试沿海捎带
9月18日,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根据该方案提出的“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港口界关注的沿海捎带业务终于破冰,方案提出,“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方案提出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要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在试验区实行已在天津试点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具体开放措施包括: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10.四部委出炉拆船补贴新方案鼓励老旧船舶提前报废更新
12月5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按1500元/总吨的基准,对在2013年至2015年提前报废更新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进行补助,通过经济政策加快船舶工业结构调整,优化船队结构,促进节能减排。
根据《方案》,补助金额将根据船舶类型、提前报废年限等因素,结合基准补助金额(1500元/总吨)综合确定,补助资金按各50%的比例分别在完成拆船和造船后分两次发放。适用本《方案》的船舶应符合五个条件,即:于201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船舶所有权并持有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具备有效的国内沿海、国际远洋运输经营资格;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载重吨;按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在交通运输部认可的国内船舶拆解企业拆解完毕。
拆解船舶后更新船舶的,新建造船舶的总吨应不小于拆解船舶的总吨,并应满足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国际新规范、新公约和新标准要求,取得海事机构核发的国籍证书和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入级证书;新建船舶类型由企业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