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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日期:2012-12-27] 来源:交通部  作者: [字体: ]

      2011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公众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和要求等方面作如下解读。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实施。《港口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这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港口岸线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制定并公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是依法行政和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行为的需要。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对涉及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港口岸线审批作为一项涉及港口岸线使用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必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工作的实际,对港口岸线使用的审批范围、条件、程序、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方便行政相对人,提高岸线使用许可的透明度。
  二是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资源的需要。
  近年来,地方人民政府纷纷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促进临港产业发展。各地建设港口热情持续高涨,加大了港口建设力度,相继建设了一批新港区。在港口项目建设中,出现了一些岸线使用不符合规划、不尽合理的问题,个别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是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加强对岸线使用审批,能够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保障在港口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使用港口岸线,促进港口岸线资源的节约利用与保护,也有利于对岸线使用实施后续监督与管理。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审批行为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包括港口非深水岸线在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办法》共二十三条:第一至五条分别是关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港口岸线使用原则、主管部门职责等方面的规定,第六至十五条是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等方面的规定,第十六条至十九条是关于港口岸线审批效力、岸线使用证等方面的规定,第二十至二十二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实施日期的规定。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主要规定和要求


  1、 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的要求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制度,明确了由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在建设港口项目时提出岸线使用申请,并提供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和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意见等五方面材料。
  2、 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基本程序要求
  一是明确了分级审查的程序。对于港口深水岸线审批,《办法》结合我国港口分级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由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省级港口管理部门两级审查、转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制度。
  二是明确了分级审查的职责。《办法》规定了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申请后,应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省级港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
  三是明确了各级审查的时限要求。《办法》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在第七条、第九条对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运输部完成审批相关工作的时限作出了规定。
  3、 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查、评审的具体内容
  结合近年来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工作的实践经验,《办法》第十条提出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六方面具体内容要求,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必要性、岸线使用方案合理性审查,还包括产业政策、港口规划以及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审查,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要求,有利于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和各级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操作和执行。
  4、 《办法》对国家核准其它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做出了明确规定
  《港口法》第十三条提出"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港口岸线的审批程序",《办法》对此规定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5、 建立了港口岸线使用证管理制度
  《办法》建立港口岸线使用证管理制度,一方面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强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便于对港口岸线使用实施后续监督。另一方面也是对岸线使用行政许可程序的完善,港口深水岸线使用证由交通运输部直接向岸线使用申请人核发。
  《办法》第十四条对港口岸线使用证取得的时间、方式以及港口岸线使用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十九条对港口岸线使用证注销条件进行了规定。

  •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关于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效力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办法》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作为港口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许可"。
  二是《办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条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以及违规使用岸线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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