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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文本

[日期:2012-04-28] 来源:56lawyer.net 物流律师网  作者: [字体: ]

7 加盟企业管理与国际业务代理

 

7.1 加盟企业管理

快递服务组织(总部)对加盟企业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所选择的加盟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质,并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证。

b)建立加盟企业的遴选制度,确保所选择的加盟企业具备与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运递

能力;

c)与加盟企业签订相关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合同宜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

相关部门制定的《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

d)建立统一的作业规范,并对加盟企业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

e)建立评估制度,对加盟企业的服务意识、作业流程、内部管理、用户满意度等内容进

行考核;

f)妥善处理加盟企业之间的纠纷,并协商处理全网用户投诉;

g)加强风险管理,指定风险管理预案。

7.2 国际业务代理

在境内代理国际快递业务的代理商,应满足以下要求: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具有代理收寄或投递国际快件的能力;

——与委托方签订代理协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8 服务场所

 

8.1 快递营业场所

快递服务组织宜具有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如营业场所搬迁或停业应通过各种渠道

和有效方式告知用户。

快递营业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a)有组织标识,并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

b)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和监控设施;

c)悬挂名称牌和营业时间牌,标牌保持干净、整洁;

d)在显著位置公布:资费标准;服务承诺;服务电话或者电子邮箱;监控投诉电话或者

电子邮箱;

e)提供各种业务单据和填写样本;

f)办理国际会���及港澳台快件业务的营业场所,备有中英文对照的服务说明,至少指定

或设置一个收寄国际及港澳台快件的营业窗口。

 

8.2 快件处理场所

快件服务组织应根据快件业务量、业务开通区域等因素合力设置快件处理场所。所设置的

快件处理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

a)封闭,且面积适宜;

b)配备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c)对快件处理场所进行合理分区,并设置异常快件处理区;

d)保持整洁,并悬挂组织标识;

e)快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8.3 海关快件监督场所

经营国际快递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服务组织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快件监管场所。

a)具有独立的、面积适宜的封闭区域;

b)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

控系统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c)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

据的传送、交换。

 

9 设备设施

 

快递服务组织应具有与开办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与设施。

快递服务组织的设备与设施包括以下要求:

a)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并满足:

干线运输使用封闭的车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应有组织标识;

1)收寄和投递快递的车辆宜根据服务区域的实际需要灵活配置,统一标识,并符合安全卫

生要求,在城区内收寄和投递快件的车辆,使用符合城区通行标准的车型;

2)报关过程使用的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b)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封装用品,通讯设备,办公室设备等,快递封装用品应符合相关国

家标准;

c)应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计算机联网,能按照要求的格式实

现相关电子数据传递送,交换;

d)应配备有国家计量检定合格证书的电子磅秤、电子台秤等计量器具;

e)宜配备数据采集设备,包括手持终端、手机终端接收器等;

F)所有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

 

10 信息管理

 

10.1 功能要求

 

 快递服务组织按照不同服务内容应建立符合5.4.1b),5.4.2c5.4.3c)要求的信息网络

系统。快递服务组织建立的网络系统还应满足以下功能:

a)自动语音功能

b)人工话务员服务功能

c)记录快件状态的功能

d)受理投诉功能

 

)e快件查询功能

快递服务组织的信息系统还可以具有投诉处理,客户关系管理,业务统计分析等功能。

10.2信息记录

快递服务组织建立的信息网络系统应记录快件寄递过程中的以下信息:

a)收寄时间;

b)分拣处理场所及时间;

c)封发时间;

d)转运时间;

e)投递时间;

f)投诉及处理信息。

 

11 服务格式合同

 

快递服务组织制定服务格式合同,其条款应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文字

表达应真实,简洁,易懂。

快递运单为服务格式合同,快递运单的内容应包括;

a)快件编号

b)收件人/寄件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寄件人签名;

c)快递服务组织信息,主要包括;名称,标识,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

d)快件信息。主要包括:品名、快件内件数量。重量和体积、价值;对于国际快件和港澳

台快件,快件信息还应包括内件分类,申报价值和原产地;

e)费用信息,主要包括:计费项目及金额、付款方式、是否保价及保价金额;

f)时限信息,主要包括:收寄时间、投递时间;

g)背书信息,主要包括:查询方式与期限;用户和快递服务组织双方权利与责任,包括用

户和快递服务组织产生争议后的解决途径;赔偿的有关规定,对免除或限制快递服务组织责任

及涉及快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h)其他约定信息。

 

12 安全

 

12.1 总则

快递服务组织应设立安全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

实相关责任。

 

12.2 人员安全

 

 

快递服务组织在提供快递服务时,应:

a)对员工进行交通法规和安全培训,确保交通安全;

b)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确保操作安全;

c)在快件处理场所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及警告牌,确保内部处理安全。

12.3 快件安全

快递服务组织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快件安全:

a)建立并严格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禁寄物品指导目

录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收寄快件的安全;

 

b)在收寄和投递环节,应确保快件不裸露在外;

c)在分拨,封发,运输,报关等处理过程中,应制定完备的监控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控设

备;不准许无关人员接触快件,不准许从业人员私拆,隐匿,毁弃,窃取快件,确保快件的处

理安全;

d)在分拣、封发、运输、报关等处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快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妥善处

理;如需对快件进行开包,应由指定人员,在有关人员或设备的监控下进行,并做好记录:

e)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确保

快件安全;

f)除依法配合司法机关需要外,快递服务组织不应泄露和挪用寄件人、收件人和快件的相

关信息,确保快件信息安全。

12.4 代收货款安全

快递服务组织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应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

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收派员派送代收货款快件时,宜携带验钞机或pos机,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足够的预防措

施,加强对收派员人身安全保护。

代收货款的结算周期不应超过快件妥投后1个月,有条件的快递服务组织可适当缩短结算

周期,与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快递服务组织应建立代收货款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收件人信息和代收货

款金额等内容,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1年。

12.5 突发事件

快递服务组织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发生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服务组织应:

a)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b)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和快件安全;

c)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用户。

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应对所有相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应至少保

1年。

12.6 其他

快递服务组织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

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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