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第1部分:基本术语
Express service-Part 1:Basic terminology
前言
GB/T 27917《快递服务》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术语;
——第2部分:组织要求;
——第3部分:服务环节。
本部分为GB/T 27917 的第一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邮政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62)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涵、曾毅、曹俐莉、祝燕、王世川。
快递服务第一部分:基本术语
1范围
GB/T27917的本部分规定了快递服务的基础概念,以及与快递业务种类、服务要素、服务
环节、服务质量相关的基本术语。
本部分适用于快递服务相关的经营、管理、教学、科研等活动。
2基础概念
2.1
快递服务 express service;courier service
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服务。
[GB/T 10757-2011,定义2.6]
2.2
快递服务组织express service;organization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提供快递服务(2.1)的企业及其加盟企业、代理企业。
注:快递服务组织包括快递企业和邮局政企业提供快递的机构。
2.3
快件 express item
快递服务组织(2.2)依法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的统称。
注:改写GB/T10757-2011,定义5.2.1。
2.4
快递业务员operational express service provider
使用快递专用工具、设备和应用软件系统,按照快递属性要求,从事快件(2.3)收寄、
分拣(5.2.2)、封发(5.2.3)、快递等工作的人员。
2.5
快递业务网络express service network
快件(2.3)收寄、分拣(5.2.2)、封发(5.2.3)、运输、投递、查询等所依托的实体网
络和信息网络的总称。
3业务种类
3.1 按寄达范围划分的快递业务
3.1.1
国内快递 domestic express service
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3.1.1.1
同城快递 intra-city express service
寄件地和收件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城市的快递业务。
3.1.1.2
省内异地快递intra-province express service
寄件地和收件地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省、自治区中不同地区的快递业务。
3.1.1.3
省际快递 inter-province express service
寄件地和收件地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快递业务。
3.1.2
国际快递 international express service
寄件地和收件地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除外)的快递业务,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间用户相互寄递但
通过中国境内经转的快递业务。
3.1.2.1
国际进境快递 international inbound express service
国际进口快递
收件地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件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除外)的快递业务。
3.1.2.2
国际出境快递 international outbound express service
国际出口快递
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件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除外)的快递业务。
3.1.3
港澳台快递express service to/from Hong Kong,Macao and Taiwan
寄件地和收件地分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中国台湾地区的快递业务。
3.2 快递增值业务
3.2.1
代收货款 cash on delivery
快递服务组织(2.2)接受委托,在投递快件(2.3)的同时,向收件人收取货款的业务。
3.2.2
签单返还receipt collect service
快递服务组织(2.2)在投递快件(2.3)后,将收件人签收或盖章后的回单(4.3.4)返
回寄件人的业务。
3.2.3
限时快递 time definite express
快递服务组织(2.2)在限定的时间段内将快件(2.3)送达用户的快递业务。
3.2.4专差快递on board courier
快递服务组织(2.2)指派专人以随身行李的方式寄递快件(2.3)的快递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