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国际快递业务
6.1概述
国际快递业务包括国际出境快递业务和国际进境快递业务。
国际出境快递业务的国内服务环节主要包括:收寄、分拣、封发、运输、出口报关、以及
查询、投诉和赔偿等。
国际进境快递业务的国内服务环节主要包括:进口报关、运输、分拣、投递等。
除另有规定外,港澳台快递业务应遵照国际快递业务规定执行。
6.2国际出境快递
6.2.1收寄
6.2.1.1一般规定
国际出境快件的收寄,应符合5.2的规定。
6.2.1.2特殊规定
6.2.1.2.1接单
对于国际出境快件,在接单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协助用户了解寄达国或地区对快件的特殊规定;
b)对于物品类快件,应提示收件人准备海关需要的相关单证。
6.2.1.2.2验视
检查所寄的快件是否符合我国及寄达国或地区规定。
对于国家出境快件,验视时还应检查物品类快件所需的单证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
可拒收快件。
6.2.1.2.3重量与规格
国际快件的重量与规格,如有双边特别约定,可按照约定执行。
6.2.1.2.4计费
快递服务组织应明确告知寄件人国际快递业务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主要包括:
a)国际航空燃油附加费;
b)物品类快件所需的报关费用:
c)其他需要用户支付的费用。
6.2.1.2.5快递运单的填写
收派员宜指导用户正确填写国际快递运单。
6.2.2分拣、封发和运输
国际出境的快件的分拣和运输应分别符合5.3.2和5.3.4的要求。
封发时,国际快件应单独装袋封发,不应同国内快件混封。
6.2.3出口报关
6.2.3.1慨述
国际出境快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海关申报出口。
对国际出境快件的报关可采用代理报关的方式。
快递服务组织可设立报关部门,配备报关员,向当地海关申请代理报关资格,办理代理报
关业务,并配合海关对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境国际快件实施查验放行工作。
6.2.3.2报关要求
快递服务组织报关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在快件的外包装上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
b)用户交寄的需要进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快件,应附有检疫证书;
c)及时向海关呈交快件报关所需的单证、资料、并如实申报所承运的快件;
d)国际出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存放于海关快件监管场所,并妥为保管;
e)未经海关许可,不应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进行装卸、开拆、重新包装、提取、派送、
发运或进行其他作业;
f)海关将部分内件或整件扣留没收时,应将海关签发的扣留通知单及时送达寄件人。
6.2.4查询
对于国际出境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宜提供全程跟踪的即时查询服务,并符合5.5.1、5.5.2、
5.5.3和5.5.5的要求。
国际快件查询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
国际快件电话人工查询受理时间一周5天,每天应不少于8小时。
对于通过代理方式开展国际快递业务的,快递服务组织应即时将快件信息与国外代理组织
进行交换传输和跟踪查询。
6.2.5彻底延误时限
国际快递彻底延误时效为21个日历天。
6.2.6投诉和申诉
6.2.6.1 投诉受理
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用户投诉的渠道,主要包括互联网、电话、信函等形式。
国际快件的投诉有效期为6个月。
受理投诉时,快递服务组织应记录如下信息:
a)投诉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b)投诉的理由、目的、要求;
c)其他投诉细节。
快递服务组织在记录的过程中,应与投诉人核对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6.2.6.2 投诉处理
国际快件的投诉处理应符合5.6.1.3的要求。
国际及港澳台快件投诉处理时限应不超过:
a)国际快件为60个日历天;
b)港澳台快件为30个日历天。
6.2.6.3 申诉
用户向快递服务组织投诉后60个日历天未作出答复的,或对快递服务组织处理和答复不
满意的可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国际快递申诉时限为6个月。
6.2.7撤回
国际快件尚未验关前,快递服务组织可提供撤回服务。
寄件人在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撤回申请时,快递服务组织应告知寄件人需要承担撤回费用
并告知收费标准。
6.2.8赔偿
发生快件延误、丢失、破损和内件不符时,快递服务组织应予以赔偿(具体规定见附录A)
6.3 国际进境快递
6.3.1进口报关
国际进境快递报关应符合6.2.3.2中a)、b)、c)、e)列项的要求。
国际进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完成清关,应存在放于海关快件监管场所,并妥为保管。
海关将部分内件或整件扣留没收时,应将海关签收的扣留通知单及时送达收件人。
6.3.2 分拣和运输
国际进境快件的分拣和运输应分别符合5.3.2和5.3.4的要求。
国际进境快件分拣时应按海关要求将快递运单相关信息翻译成中文。
6.3.3投递
国际进境快件的投递,应符合5.4的要求。
国际进境无着快件,快递服务组织保管期满3个月后,应按5.4.6.1和5.4.6.3的规定进
行处理;对于处于报关阶段的无着快件,应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快件赔偿规定
A.1 赔付对象
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
A.2 赔偿条件
在寄递过程中,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时,快递服务组织应予以赔偿。
属于下列情况的,快递服务组织不负赔偿责任;
属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快件损失的;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
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
A.3 赔偿原则
A.3.1 总则
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A.3.2 快件延误
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
A.3.3 快件丢失
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还应:
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A.3.4快件损毁
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
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A.3.5 内件不符
内件不符赔偿应主要包括:
内件品名与寄件人填写品名不符,按照完全损毁赔偿:
内件品名相同,数量和重量不符,按照部分损毁赔偿。
A.4 索赔程序
A.4.1 索赔受理
寄件人在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时,可以依据赔偿规定向快递服务组织提
出索赔申告。快递服务组织应提供索赔申告单给寄件人,寄件人填写后递交给快递服务组织。
A.4.2 索赔处理时限
快递服务组织除了与寄件人有特殊约定外,索赔处理时限应不超过:
同城和国内异地快件为30天日历天:
港澳台快件为30个日历天:
国际快件为60个日历天。
A.4.4 赔金支付
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
的受益人支付赔金,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A.4.5 索赔争议的解决
寄件人与快递服务组织就是否赔偿、赔偿金额或赔金支付等问题可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
的,可依相关规定选择投诉、申诉、仲裁、诉讼等方式,如选择仲裁,应在收寄时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参考文献
[1] GB/T19012-2008 质量管理顾客满意组织处理投诉指南(ISO10002::204,IDT)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
[4] 快递业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08年7月12日
[5]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 2000年12月
[6] 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国家邮政局2008年4月22日
[7]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国家邮政局2008年4月22日
[8] 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