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2月2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决定》共计十三项,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等三个司法解释。
《决定》中的内容大部分是针对公司法条款序号的变化所作的相应调整。
《决定》第十三项特别强调,本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本决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决定。
高人民法院同时重新公布了这三个相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