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保险业在理念、合同、条款、费率、事故处理和赔偿等方面,都与国际保险业有着较大的差距
目 前,中国的保险业在理念、合同、条款、费率、事故处理和赔偿等方面,都与国际保险业有着较大的差距。特别是若干年来,出现了很多保险公司,它们基本沿袭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做法,加上相互间的竞争,使得中国保险业无论在理念、条款和对待被保险人方面与国际保险业存在较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行要求中国的保险公司走出国门,结果未必很好。
保险理念和体制
保险的宗旨就是要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合理和充分的赔偿,因此保险业不是暴利行业。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70%左右应该用于保险事故的赔款,这也是国际保险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的理念和原则。在这方面,中国的被保险人总有一天会觉醒,随之而来的,将是中国的保险公司不得不遵照国际通行的理念和原则来经营。
国际保险界公认的公平的保险赔付率应该在70%左右,即保险公司的总成本,包括支付给保险经纪人的佣金,应该控制在保费收入的30%左右。但是中国保险界和学术界都不愿谈论这一原则,因此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赔付率是很低的,保险公司通过较低赔付率来盈利。发达国家保险业的政策和体制,基本上是由受委托的保险经纪人代表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承保人、保险公司)磋商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在保险经纪人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再由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因此这份保险单决不是一份格式合同。
保险业内分工
国外保险公司不直接与客户(被保险人)接触,一切事务性的工作都由保险经纪人去做,包括投保、客户维护和索赔等。而中国的保险公司习惯于直接与被保险人接触,揽取业务,由于保险公司人多势众,十分抵制保险中介,因此发展中国保险经纪人不易。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
按法律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受客户的委托代表被保险人,而保险代理人是由保险公司授权,代表保险公司去揽取保险业务的代理人,他们的行为首先由保险公司负责。然而在中国,虽然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代理人的操作方式与保险经纪人基本上没有区别,而且保险代理人也一个劲地表白要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公司成本
由于中国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的经验成本没有明确的要求,对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员工和管理人员的薪水,以及各类费用的支出没有约束的机制,致使保险公司机构庞大,员工众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再加上国内保险经纪人虽然拿了经纪人佣金,然而又不能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提供应有的专业服务。因此,保险公司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就无理由地拒赔、惜赔或拖延赔付,致使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而很难得到保险公司合理的赔付。
保单格式合同
中国保险业对保单的看法好像很一致,都认为这是合乎中国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因此似乎没人提议对格式合同进行改革。
然而笔者认为,这完全是误导,国际上的保险经纪人不会到保险公司买一份格式合同(保单)给客户(被保险人)的。保险经纪人都应该是谈判的高手,他们受客户的委托,代表客户的利益,与保险人磋商合乎被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在得到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再让保险人签发保单。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的格式和基本的条款,被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完全有权对其进行修改,使其更符合被保险人的需要。
因此,最后保险人签发的是一份能反映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谈判结果的保险合同(保单),这样做也完全符合一般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由于保险经纪人能够提供专业的中介服务,在签订保险合同(保单)之前,能充分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被保险人不可���再提出对保险条款和费率一无所知或不甚了解的置疑。
保险条款和费率
新中国诞生后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制定国内保险条款时,把国际上通用的保险单条款做了很大简化,结果影响了累积几百年的国际保险经验条款的严密性和整体性。这种改变,为中国保险业日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起初,人们的保险意识淡薄,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并不突出。
改革开放之后,国内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基本上沿用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和费率,但是由于同业的竞争,不但在保险费率方面进行竞相杀价的,在对条款的解释和业务操作方面,以及保险理赔方面也设置了很多障碍,无理由的拒赔、惜赔和拖延赔付的情况常常发生。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保险业在众多被保险人眼里已经成了一个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业。这对十分需要诚信的保险业来说是一种极大的讽刺。
国际保险业合作
再保险分入业务
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几十年里,有向国外保险公司分保的合约,也有重大保险项目对外临分的安排,但是长期不敢同时接受从国外分入的业务。其主要原因是,在上世纪60-7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经接受过从国外分入的少量业务,主要是上世纪40-50年代美国长期的Long tail责任保险业务,包括石棉污染和石油等油类污染的责任险。因为当时这种在世界上广泛流转的责任保险的再保险业务,还没有任何赔款,而且保险费又很多,所以大家都认为是好业务。然而,到上世纪80-90年代,受石棉污染的美国工人开始发生职业病索赔,美国开始重视环境污染的索赔。由此美国的法院纷纷判决应由责任保险公司赔偿,法院的判决书传遍世界各地的再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叫苦不迭,伦敦劳合社也遭受连年的亏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样未能幸免,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就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也不接受国外分入的再保险业务,同样,国内所有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也基本上没人愿接受国外分入的保险业务。
因此,至今中国的保险业基本上只向国外保险市场分出再保险业务,而没有从国外保险市场分入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分出业务
由于中国大部分保险公司间接或直接是国有资本,相对来说规模都较大,凭着财大气粗,只要不是太大的项目,往往“独吞”,不与其他保险公司共享,没有太多分保和共保意识,缺少风险分散的意识。因此从总体上来说,中国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工作做得不是很好,国内保险业界也一直强调要积极发展中国的再保险市场。
另外由于中国的保险公司之间无序的竞争,承保条件比较宽松,保险条款不太严密,保险费率压得太低,从而造成某些项目根本无法分保到国外保险市场去。国内外保险公司之间的某些再保险合约,外国公司抱怨其简直成了垃圾桶,这给国内外保险公司之间的长期再保险合作造成了困难。
中国在国外保险机构
由于历史原因,新中国诞生前设立在香港的大陆保险公司,承保的业务范围较广泛,与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情况相似。
但是,从20年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伦敦设立保险公司起,虽然陆续有几家保险公司在国外设立子公司,但基本上只做华侨的业务,其原因一是对当地保险业的情况不了解,不敢轻易涉足当地保险业务;二是缺少能做当地业务的人才。因此,尽管中国很多保险公司都雄心勃勃地要走向国际,但它们也自知目前还缺乏这种能力。
国际性保险人才
20年前,中国就有公派人员到英国攻读英国“特许保险人协会”的课程,此后,中国也有不少留学生去国外学习保险,国内的一些大学也纷纷与国外合作开展保险资格证书的培训。然而这些在国外或国内受过国际保险理论和知识培训的人才,对中国保险业的作用至今仍未显现,未对中国的保险理念、体制、条款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有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保险行业的领导者多是银行出身,而一些在国外学有所成的人并未在领导岗位担以重任。也许,这也应了一句话:“你从国外学到的保险理论和知识对中国的保险业并不适用,国内的保险公司不会理你那一套。”
笔者认为,国际大型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后,所谓“水土不服”的说法是十分不妥当的,因为中国保险市场还不成熟,如果按照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经营方式来经营保险,显然是非常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