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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国别(地区)统计,按照原产/目的国别(地区)和起运/运抵国别(地区)分别进行编制。对外发布分国别的海关统计数字时,遵循国际规范,使用原产/目的国别(地区)统计。
(一)原产/目的国别(地区)
进口货物统计原产国(地),出口货物统计最终目的国(地)。
1.原产国
原产国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对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原产国的确定原则如下:
(1)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开采或制造的进口货物,该生产开采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是指:
A.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B.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C.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的产品;
D.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E.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F.该国加工船加工以上第E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G.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H.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A-G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2)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所称“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目号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3)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4)对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赠送的物资,应按有关物资的生产国别(地区)统计其原产国。
(5)进口货物原产国确实不详时,按“国别不详”统计,国别代码“701”。
2.最终目的国
最终目的国是指出口货物已知的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
最终目的国可参考以下原则确定:
(1)不经过第三国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可以运抵国为最终目的国。一般说来,空运或海运的货物通常是直接运输货物,经第三方转运的情况较少。因此,对空运或海运出口的货物,可以参考其空运运单或海运提单上的“指运港”以及货物的标记唛头,审核其“最终目的国”是否申报正确。
(2)经过第三国转运的出口货物,以最后运往国为最终目的国。对于成交条款订为选择港的,以第一选择港为最终目的国。
我公路运输的出口货物,绝大多数是经香港转运至北美、欧洲、日本等地的货物。经调查了解,我公路集装箱或货柜车运输出口的货物,抵香港后通常不再改换包装,而是原包直接装船或飞机转运。因此,可以参考货物外包装箱的标记唛头所注明的“指运港”,审核其“最终目的国”是否申报正确。
(3)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时,按出口时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统计。
3.1980-1994年,海关曾按照“消费国”编制和公布出口货物的国别统计。自1995年起,将“消费国”更名为“最终目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