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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人对公路运输负赔偿责任

[日期:2011-07-15] 来源:海事仲裁委员会网站  作者: [字体: ]

  美国伊利诺伊州上诉法院最近维持了一个下级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裁定货运代理人C.H. Robinson Worldwide (CHR)对一起发生在2004年的重大卡车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负有赔偿责任。货运代理人辩称自己的合同中明显的把公路承运人定义为独立合同人,并且没有证据证明货运代理人在选择和维系与公路承运人的客户关系之间存在过失。

  在法院的判决中,上诉法院同意下级法院关于“司机在事故发生时是货运代理人的代理人,并且应当就其代理人代理其行为而产生的后果负赔偿责任。”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货运代理人应当对其选定的公路承运人和其雇员的过失而造成的行为负替代赔偿责任。替代赔偿责任理论认为,由于第三方代理经营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经营人承担。

  与其他货运代理人被判决不负赔偿责任的其他案件不同,本案中,货运代理人是涉案货物的所有人,且涉案货物运输的目的地是货运代理人的仓库。而且,如果涉案司机没有按照预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目的地,货运代理人有权罚款。货运代理人还有关于加倍罚款的规定并且逼迫公路司机违反联邦法律来避免这些罚款。这些证据证明了本案的货运代理人对雇员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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