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去年底将价值2500元的项链交给快递公司投递造成丢失,要求按原价赔偿损失,快递公司以物品没有保价为由拒绝。
近日,明光市法院审结这起案件,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快递详情单是一种格式合同,注明了“托寄时快递员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并告知寄件人可对价值较高物品“声明保价”。快递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而王某没有选择保价,应视为其自愿承担合同中标明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毁损、灭失风险”,该条款不存在违反公平的原则。同时,《邮政法》明确,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