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快递未选保价 索赔无果

[日期:2013-09-30]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字体: ]
李某去年底将价值2500元的项链交给快递公司投递造成丢失,要求按原价赔偿损失,快递公司以物品没有保价为由拒绝。

近日,明光市法院审结这起案件,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快递详情单是一种格式合同,注明了“托寄时快递员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并告知寄件人可对价值较高物品“声明保价”。快递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而王某没有选择保价,应视为其自愿承担合同中标明的“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毁损、灭失风险”,该条款不存在违反公平的原则。同时,《邮政法》明确,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admin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