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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命快递”暴露验视规定成空文

[日期:2013-12-21]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字体: ]

    圆通速递昨天上午就山东“夺命快递”发表微博致歉称,不会回避责任,但鉴于寄件方在寄件时并未如实告知所寄物品的性质及恰当的处置方法,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圆通称事发后才知有毒

  11月29日,山东东营市广饶县居民刘兴亮收到一份圆通快件,几小时后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医院诊断显示,死因为有毒化学液体氟乙酸甲酯中毒。

  此事缘于氟乙酸甲酯在快件投递中发生泄漏,污染了其他快件,除造成刘兴亮死亡,还造成至少7人中毒。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前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此事件的相关情况。氟乙酸甲酯会刺激眼睛、呼吸系统和皮肤,是有毒液体,国家邮政局规定,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有机溶剂)不得寄递。当地快递公司由于收寄验视不规范,将被依法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圆通速递负责处理此事的周姓负责人昨日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说,湖北当地圆通公司接收快件时,客户告知快递物品是氯乙腈,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上查询后发现其不是危险化学品,所以就将该快件发出,“发生中毒事故后才了解到是有毒的氟乙酸甲酯。”

  法律执行中大打折扣

  新华社昨日报道说,山东“夺命快递”事件,暴露出快递行业在物品验视环节的严重疏漏。

  记者了解到,许多快递员收入都是按件计算,验视和拆装环节会增加收件的时间,加上检查顾客的物品会导致多种不便,因此一些快递员省去了这个环节。另外,大部分快递公司都有扫描仪,但普通快递员无法配备,只要有客户签字就会放行。

  “快递行业出事是迟早的事情。”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陈鹏飞表示,无论是《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还是《快递业安全防范细则》,都详细规定了禁止邮寄的违禁物品种类和严格的验视制度,并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法律法规在执行中却大打折扣。

  陈鹏飞称,快递行业竞争激烈,各公司都想多揽业务,一些消费者也怕隐私泄露,不愿接受邮寄快件验视,快递公司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就不会验视。同时,监管乏力导致快递企业“有法不依”。“目前,多数违规的企业没有受到相应惩罚,在这样的情况下,再完善的法律也难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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