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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新规丢失索赔不再以三倍邮资为限

[日期:2013-03-28]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字体: ]

      2013年3月1日,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对快递业务的个人信息保护、签字验收程序、丢失物品如何索赔等热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清远市清城区消委会日前对此进行了解读,以此方便消费者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易碎品应先验收再签字

  收到快件后,到底应该先签收再开箱验货,还是先开箱验货再签收?这个问题一直是众多消费者和快递公司关注和争论的焦点。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就明确了这个问题。

  新《办法》规定,派件员应当主动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一般情况下,快件外包装完好,收件人要先签字确认。如果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主动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同时,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的快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可见,先验收后签字是制度性的要求,无疑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保障。

  丢失索赔不再以三倍邮资为限

  消费者王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从清远快递电脑到佛山,收件时发现显示屏变形,主机破损,但快递公司声称由于消费者事先没有对快递的物品予以保价并另行支付保价费,按照《邮政法》的规定,只同意按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经过相关部门协调,快递公司最终向消费者赔偿200元损失费。

  在实际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遇到过此类的“赔偿”纠纷问题。随着新《办法》的施行,这种不合理的规定被废除。在赔偿方面,没有保价的快件丢失不再以3倍邮资作为赔偿上限,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中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即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私自泄露用户信息将受严惩

  近年来,快递过程中个人信息被人为泄露的情况也不时发生。被泄露的快递单信息,除了被用来在购物网站“刷钻”,还有的被用于制造假包裹进行网络诈骗等,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加大了对违法提供用户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除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消费者,应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载有个人信息的快件包装盒和包装袋丢弃前,应先把快递单撕掉,免得被别有用心的人捡到而造成信息外漏。

  “无着邮件”将由快递公司保存半年

  快递人员或者寄件人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运单信息有误或者模糊不清,快件无法投递到收件人,同时又无法退回寄件人,变成了“无着邮件”。以往对于这些“无着邮件”,快递公司往往会自行处理,甚至直接丢弃。

  新《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如无法退回,企业应当登记,超过六个月仍无人认领的,由快递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拆处理。

  因此,清城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邮递物品时,要尽量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并保存好快递企业提供的运单号,万一出现信息有误的情况,可以通过运单号到网站查询,以防物品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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