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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用户发快递不让验货将不予收寄

[日期:2013-02-22] 来源:万联网  作者:孙乾 [字体: ]
 

  快件在分拣中心飞来飞去、快递员明知是“危险品”仍照发不误、物品在快递过程中被损索赔无门……随着快递业务的迅猛发展,快递乱象也层出不穷。

  昨天,《北京市快递服务规范与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对于上述部分现象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快递企业不得露天分拣货物。

  办快递企业须获许可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尚有大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取得快递许可,安全问题和犯罪行为处于潜伏、未知状态。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基于此,草案对于快递业务的从业门槛加以细化,要求经营快递业务,应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草案规定,在本市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还应具备1个以上符合标准的快件处理场所、设置4处以上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配置4辆以上符合本市运输标准的机动车辆等条件。

  拒验视快件不予收寄

  草案还要求,快递企业应建立快递渠道安全保障制度。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信件专营和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

  草案还要求快递企业在收寄信件以外的快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当场验视内件,并加盖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快递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长期、大量、多次快递服务时,可采取适当的方式验视内件,但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在快递运单上加盖协议验视标识,保证快递寄递安全。安全保障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禁露天分拣

  对于此前备受快递用户诟病的快件露天、不当分拣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不得在露天场地分拣快件。违反规定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同时,草案要求,快件运送应当使用封闭车辆。并采用统一的快递服务专用标识。快递营业场所、快件处理场所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覆盖交寄、分拣、储存等生产场所。对于未安装或者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转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档保用户信息安全

  为了加强对于快递企业的管理,草案提出,快递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

  草案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快递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快递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于快递单频频暴露客户信息的问题,草案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

  >>质疑

  肉眼难检出危险品

  市民王先生经常快递物品,对草案中“不得在露天场地分拣快件”的规定持赞成态度,他认为,快递员分拣快件时“自由落体”的情况屡见不鲜,本市的标准应对此做更加严格的规定,罚款2000元可能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而对于“拒绝当场验视不予收寄”的条文,王先生认为,出于安全性考虑理解此规定,但是并非所有的危险物品都能通过验视检验出来,所以还应加强相关设备安检措施。同时,有的顾客为了保护隐私可能会加以拒绝。此外,部分快递企业为了争抢客源,恐怕这一条执行起来会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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