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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霸王条款”刺痛消费者

[日期:2011-09-16]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 [字体: ]

    顾客:3万元的货物只赔2000元

  一家安防企业驻杭办事处负责人刘刚十分郁闷:

  最近,他刚接到一张3万多元球机(一种进口安防器材)的订单,便向深圳总部申请发货,总部一点儿也不怠慢,马上找物流公司快递,两天后,刘刚便接到这家物流货运公司的提货电话。

  由于货物体积太大,刘刚只能提走一件货,另一件约定改天再取,并在提货单上特别注明了“已提货一件”。

  次日,等他再前去提货时,工作人员却反问他:“货你昨天不是提走了吗?”刘刚顿时懵了,无奈之下报警,并查看现场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刘刚的确没提走另外一件货物。

  经交涉,物流公司表示愿意按照公司规定赔偿刘刚2000元损失。而刘刚认为:“没有提货前,就应该算是承运期间,在此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坏、短缺、丢失,承运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流:具体赔偿还得再等等

  对于刘刚的说法,承运方又有什么解释呢?

  昨日,记者来到顺安捷物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驻杭办事处,只见该地面积不大,办公室就是一个仓库,大半个区域已被货物填满,入门处有一张桌子,上面摆着一台电脑和一台跟踪扫描仪。

  刚来的员工小周说,“负责人陈先生出差南京,过几天才能回来,有关此事的赔偿,目前已移交到深圳总部,具体赔偿还得再等等。”

  记者随手拿起一张货物运输单,只见后面注明:“若办货物保价运输,运输发生货物丢失,承运人按以下规则赔付:按最低保费投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付,最高不超过5000元;不足额投保的,按投保实际金额比例赔付;超额投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付。”

  在最下角,则有一条注明,“凡因本单产生的争议,如协议和调节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承运人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采访发现,目前消费者主要对快递业两大现象持非议。

  非报价物品赔偿低

  即使你经常使用快递物流,你也未必清楚非保价物品丢失只赔2—5倍运费。

  寄一件几十元的东西,很多人不会觉得担心,因为即使丢失或损坏,损失也不大。但如果邮寄贵重物品,而该物品在运送中遭到损坏,速递公司却只赔付运费的两三倍,也就将近百元。

  市民黄先生采购了一件价值7000元的木雕,因为不方便携带,便委托申通快递将其从深圳运到上海,而航空运输又不能保价,所以这件物品就没有保价,接手人很久都没收到物件,便电话咨询快递公司,却被告知快件丢失,说按照公司规定可赔偿200元。

  昨日,记者咨询多家快递公司,发现标注不保价的包裹一旦遗失,快递公司确实只按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2倍或3倍计费赔偿。

  律师观点:目前,物流行业纠纷只能根据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这意味法律存在“盲点”,物流快递企业依然有空子可钻。

  “先签字再验货”的行规盛行

  近日,西湖区的武阳网购了一款笔记本电脑。几天后,当快递员将包裹送至武阳单位时,却由于无法亲自签收让同事代劳。当同事要看货时,快递员坚持称要“先签字再验货”。后来,当武阳打开包裹时,发现屏幕竟有破碎的痕迹。

  许多消费者在收快递时都面临这样尴尬的局面:如先签收,一旦发现货物受损或者丢失,便会投诉无门;如不先签字,快递公司坚持不交货。据了解,在今年春节期间,国家邮政局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的数据显示,反映快件“丢失短少”的占投诉的比例高达6.7%,这基本意味着每15单快递便会出现一次“丢失短少”的纠纷。

  但快递公司则认为,如果快递物品的外包装完好,快递公司即完成送达义务,所以“先签字再验货”天经地义。一位不愿意透露的快递员表示,“这是一条行规,否则赚的还不够赔的,生意也做不下去。”

  而2009年10月1日实行的新《邮政法》,首次明确了快递行业责任,即规定快递公司对所递物品安全负责,包括物品是否损坏、丢失、错寄等。然而,目前快递业“先签后验”行规依旧普遍存在。

  律师观点:新《邮政法》虽然明确了快递行业的责任,但没有针对快递行业的具体操作细则进行规定。例如,到底应是先验货还是先签收等关键操作环节的条文不细、细则不详,再加上尚无针对快递业的纠纷处理办法,造成了目前对快递行业监管出现真空地带,使“先签后验”难以彻底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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