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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签收了 该赔还得赔

[日期:2011-06-02]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字体: ]

    随着网络购物日益火爆,快递公司与人们的接触越来越亲密,发快递和收快递成为很多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可是在人们尝到快递所带来的甜头时,却也发现由此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人被牵扯其中。放眼市场,快递公司多如牛毛,服务质量有高有低,快递员的素质更是参差不齐。人们首先应该增强法制意识,了解关于快递的一些法律常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快递不快,谁的责任

 

  1快递的关键就是“快”,可是小张和他的妈妈最近却被忽悠了一回。小张所在的学校在郊区,周围附近的交通设施不是特别完善。小张在周五的时候有个重要的工作面试,在外地的妈妈给他备置了一套崭新的西装作为面试行头。考虑到快递公司上门取货方便而且运送速度更快,她选择了一家快递公司。

 

  快递员上门取货的时候拍着胸脯保证肯定能在周五前送到,小张的妈妈便放心地填写了发送快递的单据。没想到,小张并没有在保证的时间内收到西装,而是在周四的下午接到快递公司的电话,称因为小张的学校太远了,公司没有在那里设送货点,所以需要小张自行到离学校有一段距离的快递点去收取货物。

 

  法官释法

 

  快递公司有义务选择最短路线

 

  小张妈妈作为委托快递公司进行快递业务的人,填写了快递单据,交付了需要快递的货物,支付了快递费用,她与快递公司之间具有了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且,小张的妈妈有义务告知快递公司,所委托运输的是什么物品,是否有相应的时间要求,对于不同的物品在运输方式上的特殊需求。

 

  而快递公司应该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运输货物,选择最为合理的路线保证货物在最短的时间内被送到收货方手中,并且保障货物的完整与品质。否则,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托运人需要寄送物品到一些非市中心繁华地带时尤需注意,某些快递公司只能送到市区一级的地方,而县镇一级可能没有设相应的快递点。虽然可能快递员口头保证可以及时送达,但如果因为路况等客观原因未能及时送达,将会影响收货者自己的正常生活。

 

  托运人在进行选择时,需要对于各个快递公司的快递点是否包括自己所需的目的地而做一些功课。同时,注意保存与快递公司交涉关于货物运送的方式、地点、时间的一些证据,比如网络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快递单据等。如果发生因延迟送货而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可起诉至法院,通过充实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向快递公司进行主张赔偿。

 

  网站“N+1补偿方案”欠妥

 

  周楚强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具体算法是:工作年限每满1年应当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底薪和提成奖金)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鉴于该网站成立于2006年,可能被裁员工中的工作年限跨越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日期前后,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20081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当不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最高额限制。

 

  因此,若网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员的,其不能仅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以所谓“N+1补偿方案”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而应当以“N×2补偿方案”,前提条件还必须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案例货丢货坏,签字照赔

 

  2先生在购物网站上买了一套高级瓷器茶具,卖家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给先生。几天后快递员打电话联系先生收货,先生因为还有个会议要开,就急急忙忙到了单位传达室门口,而快递员因为还有其他几单货物要送,于是催促先生不用看货先签字,于是王先生在没有进行验收货物的情况下就签下了自己的大名。后来王先生发现包裹箱的一角有被挤压的痕迹,开箱一看果然一个杯子碎了。先生立即与快递公司联系要求予以赔偿,但是快递公司称因快递物品已经签收,并且在快递单据中明确载明,一旦签字快递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再负任何责任。

 

  法官释法

 

  快递公司负有妥善保管义务

 

  快递公司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快递公司仅以收货人签字作为自己的免责原因,是不合理的。

 

  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卖家在邮递物品时,要告知快递公司货物的具体情况,比如是否为易碎品等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同时对于贵重物品,不要为了省钱而少写数量、价格和保价金额,根据保价物品的发票等资料来认真如实填写。还要仔细查看单据的各个条款,注意是否有明显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作为收货人,当得到快递公司的通知时,应该及时持自己的有效证件领取货物、认真地验收货物后再签字以完成交接,重视签字这个确认行为的法律效力。

 

  律师建议

 

  员工有两种维权途径

 

  李松律师提出,被裁员工可通过两种方式维权:到公司所在地区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值得注意的是,员工如果是选择投诉方式维权,只能要求确认公司的裁员行为违法,而不能主张赔偿金。”

 

  被裁员工如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两种仲裁请求可供选择:一是同意离开公司,但要求公司给予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计算;二是放弃赔偿金的主张,要求公司恢复工作岗位,继续到公司上班。员工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

 

  企业裁员一定要慎之又慎

 

  李松律师认为,企业裁员一定要慎之又慎,把握不好会降低公司的创造力,挫伤剩余员工的创新精神,增加员工负面的情绪。

 

  首先,企业必须对裁员方案作出严密的设计和控制,裁员前最好咨询相关的劳动法专家进行裁员风险评估。如果网站对裁员方案进行法律论证,这种程序上的疏漏完全可避免,也不至于被劳动行政部门界定其裁员行为违法。

 

  其次,企业裁员要人性化,加强与员工的沟通交流。国内大多数企业缺乏大规模裁员的经验,裁员方式往往简单粗暴,“立马走人”的方式反映了企业的不成熟及对相关法律的不了解。粗暴的裁员方式会让企业与员工产生更多摩擦,使裁员风险接踵而至,最终裁员成本也会大大增加。如果企业在裁员前能够充分考虑到员工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心理素质等因素,及时为被裁员工提供再就业及相关帮助,就会减少与员工的矛盾,降低裁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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