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15”聚焦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中,快递业大量存在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成为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不同于电信、电力、银行、房地产等相对垄断领域有所改善的服务质量,在快递这样一个竞争性行业内普遍存在霸王条款,而且虽被多次批评但依然没有实质性改观,这一现象多少有些反常。
据报道,广州市消委会今年2月开始,对2008年曾经点评过的快递服务领域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开展“回头看”检查活动,进行二次抽查,发现EMS、韵达、优速、中通、申通、圆通、汇通、敦豪DHL、联邦Fedex、TNT、UPS共11家快递企业中,只有1家没有发现涉评条款,其他10家均在使用涉评条款。快递公司涉评的霸王条款包括,快递延误不赔、可不通知寄件人开封查件、任意设定免责事由、限制索赔期限等。
东方财富通手机炒股软件揭秘手中股票不涨怎么办?小心上涨途中突然杀跌好消息!千足金条免费赠送
仅以广州市为例,2008年就已曝光的霸王条款,三年后并没有消除,而且无论是国有、民营还是外资快递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所谓的霸王条款。推而广之,或许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全国各种所有制的快递企业中,长期存在的霸王条款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尽管目前没有权威的调查证实这一推测,但鉴于上述快递公司绝大部分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使用的都是自行制定的统一的格式合同,广州快递市场上存在的霸王合同也会出现在其他地区。
在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内长期、普遍存在霸王条款,政府监管、市场竞争和行业自律都没能改变这种状况,这一现象看上去很是反常。
自始至终,我们都没有将消除霸王条款的希望寄托于企业主动改正。不管是垄断企业还是竞争性企业,都有动力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或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单方面制定不平等格式合同以逃避法定义务并获取经济利益。与此同时,我们总是对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寄予厚望,期待其通过完善规则和加强监管来规制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尽管有些时候会让人失望。
最近两年,修订后的《邮政法》首次将快递业务纳入调整范畴,政企分开后的国家邮政局也加强了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其措施包括实施经营许可,进行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和时限测试工作,开展快递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工作等。这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减少和消除霸王条款方面仍有很多工作有待落实,因为按照2008年7月开始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企业的格式合同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某种程度上,在邮政部门进行备案的格式合同条款如果依然存在大量不够公平合理的内容,监管部门难以摆脱工作不到位的指责。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对所谓的霸王条款进行客观中立的分析。有些条款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来看合情合理,但快递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某些条款无法全部满足消费者的意愿,这些条款如果也被冠之以霸王条款并将责任全部归结到快递企业身上,显然有失公正。
例如,有快递公司在格式合同中规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这一条款看上去不合情理,但如果快递企业并没有向消费者明确承诺送达时限,而且有证据证明延误是企业自身不可控制的因素所导致,这种情况下快递企业是否需要赔偿消费者因快递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如果探究快递业所谓霸王条款的形成过程,可以发现,一部分企业确实是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而有意制定对自身有利的条款,重要原��是占据国内快递市场主力的民营快递公司在成立初期大多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另一方面,快递行业的特点是运输环境和网络结构高度复杂,天气、道路等很多因素企业无法控制,一些企业选择通过格式条款撇清责任,进行自我保护。
无论谁更有理,快递业长期普遍存在霸王条款都没有道理。要减少霸王条款,首先应由政府部门主导,快递企业、消费者和第三方参与,共同制定各方认可、公平合理的合同条款,快递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应推卸,不应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强加;其次,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将工作做到实处,督促企业合法经营,奖优惩劣。
如果这两点能够切实做到,快递业的霸王条款仍然难以全部消除,但至少不会反常地长期、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