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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0-07-01] 来源:民航资源网  作者: [字体: ]

  《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24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28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44号令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将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并将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2009年7月,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经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同年11月,经市委批复同意,本市组建了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明确由其统一管理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保区的行政事务。为确保浦东机场综保区正常封关运作,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法》明确适用于浦东机场综保区规划范围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实行封闭式管理的特殊监管区域。

  二、《办法》规定,浦东机场综保区的区域功能为发展国际货物中转、国际采购配送、国际转口贸易、国际快件转运、维修检测、融资租赁、仓储物流、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交易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业务等。

  三、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办法》明确由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浦东机场综保区内有关行政事务的统一管理,承担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在内的12项具体事权。

  四、为了体现浦东机场综保区的政策优势,《办法》在适应航空运输需要、体现“三区”、“三港”联动发展要求的监管便利方面,明确了“分批送货、集中报关”、“无纸通关”以及“通关诚信管理”等政策。

  五、《办法》明确,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在浦东机场综保区内行使两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二是在管理委员会承担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事务的范围内,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

  20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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