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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FFA代理业务标准交易条款

[日期:2009-08-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凡货运代理协议(委托书)或业务单证注明适用本标准交易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其所有内容将受本条款的约束,本条款并将成为该合同或单证的组成部分。
  一、定义。
   “公司”是指根据本条款提供服务的货代企业。
   “委托人”是指为本人或代表他人要求公司提供服务的任何人。
   “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二、委托人保证不仅本身而且包括所代表和已经及将与该业务发生利害关系的人接受本条款。公司有权要求他们之中任何人履行按协议书或单证应承担的义务。
  三、公司对委托人要求的服务,可以代理人身份办理有关业务,也可由公司或所属子公司直接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时,必须从维护委托人正当权益出发,合理谨慎从事。对直接提供服务部分,应受有关契约条款的约束。
  四、当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时,除非另有约定,公司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并:
   (A)由任何运输工具通过任何运输路线运输货物;
   (B)由任何人在任何合理的地点和时间储存、包装、转运、装卸或操作货物;
   (C)代表客户支付有关费用并从承运人处取得提(运)单及有关单证。
  五、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货名、规格、包装、重量及体积与实物是一致的,是法律允许进出口的。实物已经妥善包装,包装(包括自备集装箱)是坚固适货的,能经受正常装卸及运输,标签及唛头是正确的。由于上述各方面存在缺陷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由委托人负责,对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负责赔偿。
  六、委托人托运危险物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必须事先申明,书面申明其货物性质,危险品的防护措施及急救措施,由于未事先申明性质,货物所遭受的损失,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造成公司损失,由委托人负责赔偿。
  七、除非事先有特别安排,并以书面为证,公司不接受托运金条、钱币、宝石、首饰、贵重物品、古玩、书画、文物、活动物或植物。委托人未经公司同意而将上述物品托运给公司,公司将不承担任何直接责任及相应责任。
  八、除非公司书面承诺,对于货物的预计起运日及到达日不承担责任。
  九、如无委托人的书面要求,公司不代办运输保险。
  十、公司接受委托后,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预付款,以备支付费用及税赋。
  十一、委托人对于应付给公司的款项,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以现金或议定的办法支付,不能作任何扣减或以任何索赔抵付。对逾期付款部分,公司有权加收滞纳金。
  十二、公司有权因委托人应付未付的服务费用及代付款项,对公司所保管或控制的属委托人所有或代理的货物或相关单证实施留置,以书面通知委托人后14天内仍未解决,公司有权出售留置物,补偿公司应收款项后的余额将归还委托人。对于未能交付的易腐或易变质货物,在通知收货人后仍未提货,公司有权出售或处理,所花费用应由委托人归还。
  十三、根据委托人要求,公司可以向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如第三方未予支付,委托人仍负有支付的义务。
  十四、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时,公司只对货物在公司保管和实际控制时,由于公司或其雇员有意、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货物残短、不能交付或错交负责。
  十五、不论情况及原因,公司的赔偿将不超过货物的价格,或每运输包装人民币200元,或每公斤人民币壹拾元,以低者为准。
  十六、(一).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将免除责任,除非:
   a.在(二)款所列日期后14天内向公司送达书面索赔函及有关证件;
   b.在(二)款所列日期后9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二).上述(一)款所称日期:
   a.在索赔货物残损或短少时为货物交付日;
   b.在索赔提货不着或延迟交付时为货物应交付日期;
   c.在其它索赔时为引起索赔的事故发生之日。
  十七、公司与委托人的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
  十八、如有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强制适用于所涉及之任何服务,则本条款中与该法律抵触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不受影响。同时,公司享有该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豁免。
   
  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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