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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填写注意事项

[日期:2011-02-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 [字体: ]

 

     海运提单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非托运人,确认已经收到托运的货物,或者已把托运的货物装上了指定的船舶的一种单据。它的功能表现在:

  ⑴是承运货物的收据,承运人要保证凭此收据交付货物;

 

  ⑵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合法持有提单,货物即属谁所有;

 

  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

 

  1.?Carrier承运人:即提单上端印就的船公司名称。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代表货权的凭证,因此提单上承运人名称是非常重要的项目。UCP50023条对银行接受提单的条件首先规定提单表面要注明承运人的名称。

 

  2.?Shipper发货人:又称托运人。托收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应按合同规定的出口商作为发货人,信用证方式下的提单发货人栏一般填写信用证受益人的名址。如果信用证受益人并未规定地址,提单发货人也可以不加注地址,并且根据UCP500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示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作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3.?Consignee收货人:托收方式下,本栏一般填写“ToOrder”或“ToOrderof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抬头。根据URC522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运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4.????NotifyParty被通知人:托收方式下,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写。信用证方式下本栏须按来证规定填写,若无规定,可将开证申请人作为被通知人。

 

  5.????PlaceofReceipt收货地点:如货物需转运,则填写收货的港口名称或地点;若无需转运,则此栏空白。

 

  6.????VoyageNo.海运船名、航次:填写该批货物实际所装运的船名和航次号;若需转运,则填写二程船的船名和航次号。

 

  7.????PortofLoading装货港:即该批货物实际的起运港名称;需转运的货物,则填写中转港口的名称。

 

  8.????PortofDischarge卸货港:即目的港的名称。

 

  9.????PlaceofDelivery(FinalDestination)最终目的港

 

  10.?B/LNo.海运提单编号

 

  11.?Marks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N/M”)及集装箱号、铅封等。

 

  12.?NumberandkindofPackages件数和包装种类

 

  此栏填写时应注意与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一致。

 

  13.?DescriptionofGoods货物名称

 

  提单上货物名称的描述可以只写总的名称,而不必如发票上描述的那样细致。

 

  14.?GrossWeight(KGS)毛重(千克):

 

  提单的重量应与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如果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时,则在净重千克数前加注“N.W.(NetWeight),或加注“GrossforNet(以毛作净)即可。

 

  15.?Measurement(CubicMeter)

 

  尺码(立方米):即指货物的体积。应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

 

  16.?Totalnumberofcontainersorpackages(inwords)

 

  大写合计件数: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即可。

 

  17.?FreightandCharges运费和费用:

 

  一般情况下本栏留白不填,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RevenuetonsrateperprepaidcollectprepaidatpayableatTotalprepaid等栏如信用证没有特别的规定,则无需填写。

 

  18.?PlaceandDateofissue

 

  签单地点和日期:一般为承运人或实际装运的地点和时间,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装于同一艘船上运往同一目的港,签发几个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以较迟的日期为装运日期。

 

  19.?NumberoforiginalB/L正本提单份数:托收方式下的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两份或三份皆可;信用证项下的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应按信用证规定办理。如果信用证规定“FullsetofCleanonBoardBillofLoading…”(全套已装船清洁单),而没有规定具体的份数,此时根据UCP50023条规定“开犁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仅有一份正本提单或者是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应该提供承运人签发的所有正本提单,一般是三份。

 

  20.?Date该海运提单的日期。

 

  21.?By(SignedforandonBehalfoftheCarrier)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任何???一种运输单据必须由其承运人签章才能生效,这也是承运人的义务。

 

  UCP50023条对于港至港运输提单的签字方式作了规定,即“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被下列人员签字或用其他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

 

  ——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

 

  因此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时,签字栏下端一般须加注“AsAgentsfortheCarrier×××”;承运人签字时则在上端加注“AsCarrier”。

 

    出示此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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