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无单放货案件中发现,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不再是被告是否为承运人、无单放货事实是否成立,而是无单放货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提货人是否已达成付款协议、是否已收到货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达成货款支付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提单持有人就其损失向承运人要求赔偿。但目前仍有部分承运人缺乏风险意识,无单放货频频发生。部分进出口企业在与提货人达成货款支付协议、获得货款后,仍诉至法院要求承运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对此,法官建议承运人应提高风险意识,减少此类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