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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和中国航运业

[日期:2010-06-28] 来源:  作者: [字体: ]

目前,中国是否批准鹿特丹规则成为了热议的话题,就这议题,上海海事大学校长於世成在国际航运上海论坛2010”上做了专题演讲。

首先,於世成指出,要确定中国是否批准鹿特丹规则,必须对其有充分的认识。他指出,鹿特丹规则是国际海上货运立法统一的尝试,这个规则的目的就是希望将公约的使用范围扩大到门到门运输方式;充分体现运输的特点;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致力于确定明晰的法律制度;填补了现有的国际公约的空白。

就鹿特丹规则对中国的影响,於世成认为,鹿特丹规则重朔了承运人责任制度;确定履约方和相关主题法律地位;明确托运人的责任体系。但就我国而言,鹿特丹规则可能加重航运业的负担,如管货义务的转移,可能增加货主的谈判成本。鹿特丹规则适用与多式联运合同之后,可能很难在短时间内被我国各地法律所接受。

因此,於世成认为,鹿特丹规则的前景并不明朗,对船、货双方的利弊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制度创新尚需要实践检验;国际接受程度还不明朗,英国甚至明确表示反对。按照条约法的规定,签署并不等于批准,所以该规则的接受程度尚难明确。即使其生效,其对于航运业的影响,也很难评估,如汉堡规则,实施多年来,并未对航运市场造成太大的影响。

    最后,於世成校长对我国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主要包括:应从定性研究转到定量研究,如对承运人责任加重,对其管理成本的增加到底会有多大,是否能被我国航运企业所接受。让行业各企业积极参与调研;对鹿特丹规则的评估不能局限于某一个行业,同时应该兼顾不同发展层次的企业,另外,还应该考察其是否有利于增强我国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只有鹿特丹规则有利于国家整体利益的时候才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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