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乘人员普遍存在提供虚假源头企业现象;源头企业所提供的货运单普遍缺少企业名称、单位印章等关键信息;各公路超限检测站存在未经源头核查私放超限超载车辆行为;源头企业监管部门在源头核查中存在慢作为、不作为等情形,给核查带来极大的不便。”近来,山西省治超办在全省启动货运源头核查工作,发现存在上述问题。
为此,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货物运输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办法》从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例对货运单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加强货运源头治超管理工作、从货运源头上遏止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有着重大的意义。
据了解,《办法》共分9条,分别对源头核查过程中涉及到货运源头经营者、货运车辆、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山西省治超办工作人员贠岩龙表示:“《办法》规定,凡在山西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均应随车携带货运单,对每一辆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责令驾驶员出具真实有效的货运单,由各级治超工作机构组织源头核查,如核实为合法货运企业,对源头企业进行处罚;如核实为非法货运源头,坚决取缔。如驾驶员提供货运单相关信息与实际不一致,企业名称和印章不清晰或拒不提供的,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最长时限,暂扣车辆。”
源头治超,始终是治超工作的治本之策。贠岩龙说,货运源头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如实出具货物运单;《办法》对于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货运源头企业进行处罚,从而倒逼货运源头企业合法装载。
此外,《办法》规定执法机构对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责令其提供货运单,并报当地治超机构进行源头核查;对于执法机构未向当地治超工作机构报告私放超限超载车辆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源头监管单位在源头核查中不作为、慢作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源头核查结束后,要将源头监管单位对货运源头经营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可证明处理结果的文书抄送公路超限检测站,一并作为货运车辆的案卷内容进行存档。贠岩龙说:“这样就形成了路面执法人员、各级治超工作机构、源头执法人员之间环环相扣,互相监督,闭环管理,确保每一辆经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源头核查中都能真正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