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6〕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便利服务、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经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现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车辆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管理。办理准入和退出工作流程为:
(一)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当地规定的具体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5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登记或变更,公安机关通过与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已通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变更不需要重新交验车辆。
(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反馈信息后5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
(四)车辆按规定应退出网约车经营时,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供公安机关在车辆所有人申请变更时核验。
二、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网约车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
四、地方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为车辆登记、证件发放等工作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办理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目前尚未建设管理系统、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暂时不具备实现信息系统对接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光盘等物理介质,实现信息交换,办理有关业务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7日
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道路运输管理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