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合同订立形式不规范
大型运输物流企业业务操作流程相对比较统一,但仍有一些运输物流企业的业务操作流程缺乏规范。由于货物运输要求及时快捷的特点,大部分运输合同关系主体未签订具体约定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而代之以仅笼统列明货物统称件数体积的货物托运单,在涉及小宗货物托运时存在仅以运费收据作为运输合同成立的依据,导致一旦货物发生毁损便会产生运输合同是否存在以及货物价值难以或无从确定的争议。
二、书面运输合同内容不够具体明确
很多货物运单未对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运输条件、包装等据以确定货物价值和区分货物毁损责任的主要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同时还普遍存在着对有关货物毁灭情况下的具体赔偿方法和免责情形,以及货物签收异议期等格式条款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形,导致货物价值和赔偿责任难以确定的赔偿争议。
三、货物签收即验入手续不规范不完整
在货物交付运输转运送达过程中,存在着未加盖物流运输公司印章而代之以公司职员个人名义进行签收的情形,货物转运时由身份情况不明的驾驶员个人签收,导致货物发生毁灭时责任主体不,货物交付的事实难以查清,其中还可能涉及经济犯罪问题。
四、运输货物交接检验即验货不及时
除了运输货物包装本身即标有诸如危险标志等特别提示外,大部分货物在交付运输时, 承运人出于效益考虑和检验条件限制,不对货物进行认真检验的情形是普遍存在的。在货物送达的情况下,出于检验条件的限制和货物流转简便、快捷的市场要求,往往也不对运输的货物进行检验。此外,在货物检验方式和检验期限上还存在着仅局限于货物包装的简单检验,对于货物本身的表面瑕疵未进一步检验,至于货物的隐藏瑕疵更是很少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导致运输合同双方在货物签收后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争议再次发生。至于超过约定的检验期提出质量异议的后果问题我们在后面会专门讨论。
五、运输合同双方风险意识较为淡薄
基于运输业务的跨地域性和迅捷性的特点,运输合同的履行风险往往比较高,加之运费与货物价值上的不对称性,以及运输合同双方降低经营成本的利益驱动,更是相对增加了履行风险。能有效减少和避免风险的最直接手段就是对托运货物进行投保,但出于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除非涉及大宗货物运输的经常对运输货物办理保险外,大部分运输合同都未对运载货物进行投保。我的建议是,如果从货物运输合同承、托双方风险的角度考虑,由承运人投保货运责任险比较好,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时约定由托运人承担相应的保费,这样即使发生货损失后,承、托双方的风险都比较小。如果是托运人一方投保,托运人的风险比较低,但承运人的风险却比较高,因为会面临保险人的代位追偿。
(注:此文系刘斌律师于2015年1月在上海律师协会关于“道路货物运输热点法律问题”讲座讲稿的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