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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部收650元运费 货物丢失判赔47万元

[日期:2013-11-19] 来源:新法制报(南昌)   作者: [字体: ]
       11月18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南昌某托运部因丢失货物要付超过运费700多倍的巨额赔偿款。
  今年2月,南昌某服饰公司支付650元运费,将28箱价值55万元的服装,委托张某经营的货运部托运。因工作失误,导致20箱服装丢失。经开箱查验确认,丢失货物总价为47万元。南昌某服饰公司认为,托运部承接货物后,双方的委托货运关系便已成立,张某在运输中因失误导致货物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辩称,运输合同中约定了货物保价条款,未保价托运应按运费的3~6倍赔偿货物损失。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该约定显然免除了张某责任,加重了南昌某服饰公司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昨日,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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