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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解读《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日期:2011-09-06] 来源:现代物流报  作者:宗河 [字体: ]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下称《办法》)2011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围绕着具体内容,交通运输部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总体看,《办法》主要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紧紧围绕超限检测站的规范管理,解决超限检测站怎么规划、怎么建设,建成后怎么运行以及驻站执法人员怎么开展工作的问题,是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办法》将公路超限检测站定位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专职从事路面治超工作,具体承担七项工作职责:一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是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是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五是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六是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确定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要求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I类检测站和II类检测站。I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会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II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三、加强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信息化建设

  《办法》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其信息系统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数据交换标准,并满足远程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信息、站内执法信息化以及部、省、站三级联网管理的需要;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由公路超限检测站具体负责管理和维护。

  四、明确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方式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的工作方式。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了路政、交警等人员驻站执法的管理模式

  考虑到地方管理模式的多样性以及国家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的要求,《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六、提出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文明服务要求

  《办法》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在站区内设置监督意见箱、开水桶、急救箱、卫生间等便民服务设施,并保持站内外环境整洁。同时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做到着装规范、风纪严整、举止端庄、热情服务。

  七、建立了惩治和预防公路“三乱”保障体系

  《办法》规定,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有助于根本上消除“乱罚款”、“乱收费”的诱因。同时,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布局规划及功能用途提出系统全面的要求,有助于完善路面治超监控网络,为切实落实卸货、分载措施提供了必要的执法手段保障,将有效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卸”等现象。《办法》还对执法纪律提出严格要求。要求公路超限检测站规范和公示检测、处罚、卸载等工作流程,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工作动态的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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