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3月7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涉及物流运输的主要条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条款对运输车辆制造企业、运输车辆、运输企业的超载及相关行为都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可以算是近些年最严厉的对超载的处罚措施。
感言:
对于运输车辆超载的问题对于大多数的物流管理者而言都是又爱又恨,爱是因为超载是企业控制物流运输成本的重要手段,恨是因为超载造成了运输市场竞争的无序,以及运输成本难以评估,加大费用控制的风险(例如一个超载40%的车辆与一个超载20%的车辆其成本是有不同的,但超载多少可以作为科学核算依据。哪一天不给超载了,新增加的成本又如何向公司的管理者作出说明)。
诚然,此次的管理条例如果执行到位对规范物流市场会起到很好的作用。但对于很多中小物流企业而言却可能是走向没落的开始。不超载,运输成本没优势,中小物流企业可能就丧失了最大的竞争法宝。即便想提价也缺乏与甲方必要的谈判实力。相较而言则是大物流企业从中收益。价格没有大差别,服务有优势自然有助于大物流企业在竞争中胜出。不过大企业也需要经历相关条例带来的阵痛,毕竟也不是所有的甲方企业都能接受物流企业一部到位的涨价方式。所以大企业也必须靠资金优势撑过最艰难的阶段,包括解决治超开始后可能面临的市面上运输车辆严重减少的风险问题。
另外,作为制造企业的物流管理者,或者说甲方需求者,面对这种局面也很彷徨,毕竟每年运费都是有预算要求,面对突如其来的治超方案,如何可以应对就是当下最紧急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