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货物未办理“保价”,运输途中丢失如何赔偿?近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颇有争议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承运人莱阳某物流公司按丢失货物全部价值进行赔偿。
2010年6月15日,刘先生在浙江义乌某商城购买了近两万元饰品。随后,该商城为刘先生办理托运手续后却发现货物丢失。刘先生诉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两万元。然而,物流公司仅同意支付300元,理由是货物运单中还注明了“货物如不保价,丢失按货物运费的10倍赔偿,最高赔偿300元”。是按货物运费10倍赔偿,还是全额赔偿,这成为庭审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未能证明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应当予以减免责任的举证事实,遂作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的判决。